議好報酬未行動仍屬串謀
【明報專訊】對於這宗「羅生門」黃金失竊案中涉案者的刑責,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如果有人答應其他人,願意受委託犯案,但案發前已經被捕及辯稱開玩笑,到底有否犯法,需視乎雙方之間的協議內容而定;以今次案件為例,金主、中間人及受託人涉計劃偷運黃金到日本,若有人事前已經收到報酬或三方商量好報酬金額,但「出師未捷身先死」,三方仍然是串謀犯案,干犯日本法例。由於未進入日本範圍內,香港警方只會追究偷金刑責。
根據資料,近年日圓貶值、國際金價C升及朝鮮半島局勢不穩等因素下,日本人以購買黃金作投資保值趨勢上升,但因日本對進口黃金設限及消費稅調高,以致走私黃金到日本個案急增;由於香港黃金自由出入及限制少,不法分子遂以豐厚報酬及免費旅遊招攬港人偷運黃金到日本。根據網上資料,日本法例規定入境時攜帶純度90%以上黃金達1公斤以上時,須辦理申報手續;若是要經合法管道進口黃金至日本,須繳納8%消費稅。日本法例規定,走私黃金可被控違反《關稅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萬以下日圓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