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新例禁律師煽動「滋事」
【明報專訊】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上周四(27日)通過《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辦法》(下稱《辦法》),是全國首部有關《律師法》的地方立法。《辦法》中詳細規定了律師執業中的調查取證權、會見權等權利,同時嚴禁律師煽動、教唆有關人員以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聲援等「聚眾滋事」手法向當局施壓。
允監所見疑犯期間錄音拍片
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這一《辦法》細化了《律師法》中的條款,並於今年11月1日開始實施。《辦法》稱,各級政府應當把律師法律服務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保障律師行業發展。根據《辦法》,律師可以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疑犯和被告人,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見表);看守所不得妨礙辯護律師閱卷、核實證據,律師還可以對當事人錄音、攝影、攝錄並保存,亦可調取這些資料用於辯護。不過《辦法》亦有豁免條例,若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或可能有礙偵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的疑犯,看守所可以不准律師會見。在內地維權案件中,律師難以見到當事人及無法閱卷的情况屢有出現,因而難為被告充分辯護。《辦法》同時規定,律師不得煽動、教唆當事人或其他人員,以到司法機關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聲援等「聚眾滋事」手法提升影響、向當局施壓,也不得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有匿名的維權律師對本報稱,這些禁止條款明顯是針對維權律師,前述的權利實際中也未必能有保障,「以往不許會見的情况不可能得到改善,中共紙面上的東西不要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