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控32年前遭父非禮 父辯稱女為報復誣告
【明報專訊】一名45歲女子稱自13歲起多次被父親非禮,父親曾以檢查功課或指她犯錯為由脫其褲子,觸摸並舔其私處。女子20歲時搬離家,指近年因胞弟結婚而再見父親,勾起不快記憶決定報警。其七旬父昨於區域法院否認控罪,他自辯時稱女兒是為了報復而誣告他。控方質疑,他曾因被社工揭發事件而將事主帶回福建,並沒收事主的回鄉證。
1985至1992 首次事主僅13歲
72歲的被告任職保安員,育有3女1子。控罪指他於1985至1992年間,四度非禮長女,即事主X,他昨日否認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非禮共4項控罪。
事主X作供時稱,她於1972年在內地出生,11歲時來港與父母同住九龍城寨。X表示,於1985年夏天首次被父侵犯,她某日下午放學回家,被告以詢問學業情G為由叫她到H上,脫去她的褲子,再捉她的手摸他的下體,X立即縮手離開,事後沒有告訴他人。同年9月,被告以X用多了零用錢為由,要她脫褲,趴到被告身上,其間X感到其下體觸及被告下體,驚慌下即起身,但遭被告掌摑及拳打。
事主認曾因偷竊冒簽遭體罰
X續稱,翌年某日被告突稱要為她檢查「發育是否正常」,要她張開雙腿,並用手撐開其陰唇,摸其陰核及陰道,更用舌頭舔她的陰道。X之後哭茯鵀^褲子離開,並將事件告知母親,但未獲回應。X表示,她於20歲時再被侵犯,指被告用手撐開她的陰唇,X其後稱要找社工,被告聞言即掌摑她,X之後聯絡社工並搬走。
事主承認年少時曾因偷錢、於超市盜竊、假冒母親簽名等遭被告體罰,但她否認如今是為報復而誣告親父。
被告曾在內地沒收事主回鄉證
被告昨出庭自辯,指自己於案發期間朝九晚六工作,不可能於日間在家非禮X,斥X是「屈他、報復他」。被告稱,1993年曾與X回鄉,因X與外祖父母吵架而收起其回鄉證,當時X向他說「我第日報復你」。被告稱回港後,曾有社工上門指他涉性侵X。惟控方質疑,被告是在社工得知他涉非禮後才帶X回鄉,並收起其回鄉證,意圖使她無法回港,X後來在親友協助下取回回鄉證。
被告又稱X報復心強,舉例指X初到港時曾到旺角逛街,其間X被人踩到腳後,立刻用力踩對方的腳報復。他又指曾向X透露欲買居屋,X當時稱「到時畀間房我住」,卻反對一同供樓並稱「第日層樓都唔係我鵅v,斥X為人自私。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11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