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公安例:執勤致他人傷亡可免責
【明報專訊】被告朱經緯的代表大律師彭彼得稱,擬引用《公安條例》條例,指出朱經緯案發時正在執行警務,毋須就其造成的人身傷害負上責任,所以法庭無權去裁定朱有罪。彭彼得又聲稱,本案是本港「逾百年來首次有辯方律師提出此抗辯理由」,形容做法是「新突破」。
稱「逾百年首見辯方提此抗辯」
彭彼得所依賴的《公安條例》第46(3)條指出,任何人若按照該條例條文,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武力,即使所用武力導致他人傷亡或財產損牷A在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均毋須負上法律責任;辯方又引用該條例的第53條為朱辯護,條文列明,任何受僱於政府的人士、即包括警務人員,若他們被確信是為公眾安全、防衛香港、強制執行紀律等方面而作出的行為,他們毋須為有關行為支付賠償或其他方面的法律責任。彭彼得向裁判官張天雁指出,只要朱被確認在「good faith」(好的信念)下執法,則不應該被裁定有罪。
張官指出,案件處於審前覆核階段,相信控方對辯方的抗辯沒有準備。張官又認為,若辯方覺得有必要,法庭可展開審前聆訊(pre-trial hearing),先行處理辯方提出的法律爭議,她將於下一次審前覆核再與控辯雙方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