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萬錦市有建築商被指為趕交吉,避免賠償,在樓盤滿足最低入住條件便交吉;但樓盤情況欠佳,引起業主不滿,迫使發展商讓步,推遲交吉日期。新業主若因建築工程而被延誤入伙,在若干情況下可獲取賠償,但只能以7,500元為限。
安省一手樓保修管理機構Tarion的資料顯示,從2008年7月1日起,省內永久產權住宅(freehold home)的建築商,必須在簽訂買賣合約時,向買家提供「延遲交吉保險」(delayed closing warranty),從而保證單位將在雙方同意的交吉日期(或獲適當延長交吉日期)前完工。建築商可選擇提供「嚴格交吉日期」(firm closing date)或「暫定交吉日期」(tentative closing date)。
嚴格交吉日期適用於建築商有信心在某一日前,必能完工和交吉;當交吉日被迫推遲,建築商必須提供賠償。
在嚴格交吉日期之後的365日為「外部交吉日期」(outside closing date),若建築商在這日之前仍未能交吉,買家可在30日內終止買賣合約。買家可獲退回所有已支付款項,每延期一日賠償150元,最多7,500元。即使雙方最終完成交吉,建築商也須向買家賠償每日150元的延期損失,上限同樣為7,500元。
至於暫定交吉日則適用於建築商未能確定完工日期,像工程仍未開始,或有工程受不可預測的情況拖慢的時候;建築商獲准最多兩次延遲交吉,而無須提供賠償,每次最多120天。建築商每次延期,都要向買家提供書面通知。
首次延期稱為「第2暫定交吉日期」(second tentative closing date):暫定交吉日之後最多120日。建築商可單方面延期,無須提供賠償。
第二次延期為「嚴格交吉日期」(firm closing date):暫定交吉日之後最多240天。建築商若未能趕及在此日之前交吉,必須設下「延遲交吉日期」(delayed closing date),業主將獲得賠償。
「外部交吉日期」(outside closing date):第2暫定交吉日期或嚴格交吉日期(以較早者為準)之後的365日。若建築商仍未能在此日前交吉,買家可在30天內終止買賣合約,獲全額退款及賠償。賠償金額同樣為每天150元,最高7,500元。
應獲賠償的買家,可在交吉日後180日內,或終止買賣合約當日,向建築商索償。若建築商不賠償,或雙方無法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買家可在持有物業首年內,或終止合約後365日內,向Tarion索償。
在共管住宅(condominiums)方面,安省所有新樓建築商必須在簽訂買賣合約時,向買家提供「延遲入住保險」(delayed occupancy warranty)。共管住宅建築商同樣有兩種選擇,分別為「嚴格入住日期」(firm occupancy date)和「暫定入住日期」(tentative occupancy date),情況跟上述兩類交吉日相似。
在嚴格入住日期的情況,若建築商無法在此日讓買家入住,必須另設「延遲入住日期」(delayed occupancy date)並賠償予買家。在買賣合約中,雙方已同意「外部入住日期」(outside occupancy date),即建築商同意讓買家入住的最後期限;若建築商再此日仍未能交樓,買家可在30日內終止買賣合約。
至於暫定入住日期,也跟上述的暫定交吉日,分開多個階段:
在簽訂買賣合約時,雙方已同意「首個暫定入住日期」(first tentative occupancy date),即預計入住單位的日期,建築商可設定超過1個暫定入住日期。
若建築商未能在現有的暫定入住日期前交樓,必須在樓頂完工後30日內,定下「最終暫定入住日期」(final tentative occupancy date),之後建築商可再延期120天,定下「嚴格入住日期」(firm occupancy date),後者不能後於外部入住日期。建築商每次延期,都要在90日前提供書面通知。
嚴格入住日期前仍無法交樓,買家可獲賠償。賠償金額也是每天150元,最多7,500元。外部入住日期前仍未完工,買家可在30天內終止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