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屋宇署回覆本報表示,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8)條,任何根據《建築物條例》而提出的檢控,可在罪行發生後12個月內,或在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長)發覺或獲悉該罪行後12個月內展開。 測量師學會前會長何鉅業認為,條例所寫的12個月追溯期未必於城大運動中心塌頂當日計算。 屋宇署發現有人涉違規起計 何鉅業認為,該條例所指應為屋宇署知悉塌頂是涉及違規,並有理由懷疑某些人涉嫌違規後,才計算12個月的檢控限期,「出事後經調查、現場蒐證,(屋宇署)才能知道有否人牽涉違規,沒有違規都可以發生意外」。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詮釋條例所指的12個月追溯期於哪日開始,涉及不同考慮因素,很難一概而論,「法律不是嚴謹到用日曆去計,有可能某些情G用得知發生罪行當天開始計算(檢控限期)」。城大運動中心塌頂事發超過1年,但陸偉雄認為未必過了檢控追溯期,估計屋宇署在調查初期已向律政司諮詢法律意見。 追溯期後檢控 可作抗辯理由 但若最終屋宇署在檢控追溯期已過才提出檢控,會有什麼影響?陸偉雄表示,這會令被告人可先在法庭上以檢控追溯期已過為由抗辯,須交由法庭決定檢控是否仍然有效,但亦有例外情G讓法庭批准繼續檢控,「例如突然發現某人是案中關鍵人物,而之前沒任何證據顯示該人受關連,故沒理由讓(檢控)時限大於罪責,這是(法庭)最重要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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