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安省一名租客指租賃單位經常需要維費﹐雖向業主反映﹐但對方又愛理不理﹐租客於是自行更換修補及更換零件﹐事後向業主索回百多元的相關費用兼要求減月租250元。但業主則辯稱﹐根據合約條款﹐租客必須就租賃單位內合理磨損而進行的維修﹐支付墊底費60元。
事件鬧至安省租務委員會(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委員會認為﹐業主應為租賃單位的必要維修負責﹐不能轉嫁予租客﹐合約上所謂的墊底費有違租務法﹔然而﹐租客在未獲業主同意下﹐便自行購買零件修整﹐亦不合規定。最後判定業主只須支付170元的零件費。
該名租客於去年9月1日起租﹐當搬入單位後﹐發現單位多處地方需要修整﹐包括﹕廁板太髒及廁所門柄壞了﹐需要更換﹔起居廳地板太多刮痕﹔廚房爐頭太髒、焗爐柄失靈﹔暖爐過濾層太多灰塵﹔天花板漏水﹔通風口鋪滿塵﹐以及廚房洗手盤堵塞。
租客聲稱﹐她向業主多次反映問題﹐但對方愛理不理﹐於是自行動手更換一些零件。事後她要求業主支付62.15元的廁板﹔101.7元的廁所門柄﹔另外要求業主每月減租250元。
在聆訊中﹐業主逐一反駁租客。如本已同意支付55元的廁板及相關零件費﹐只是業主對租客出示的收據有爭議﹔地板刮痕則屬美觀問題﹐租客只要打蠟﹐便可遮蓋痕[。
業主又指﹐他們接到租客投訴廁所門柄失靈後﹐已及時回應﹐只覺得那屬小問題﹐毋須找工匠修理﹔況且﹐根據租約﹐單位內所有設備若因正常磨損而需要修理﹐租客須支付60元墊底費。
此外﹐他們先後接到租客有關廚房爐頭、暖爐過濾層及通風口的投訴後﹐他們及時處理﹐包括預備送上新爐具﹐送上的新過濾層及由物業經理清洗通風口﹐只是租客未等待業主回應﹐便自行處理問題。
至於廚房洗手盤堵塞﹐業主亦指﹐租客搬入單位前及租客投訴後﹐先後兩次清理去水位﹐事後經測試﹐亦認為去水速度正常。
委員會最後根據住宅租務法例﹐指業主有義務負責租賃單位內所有必要的維修﹐而不能將維修責任轉稼予租客。至於業主聲稱租約條款列明﹐租客必須支付60元的維修墊底費﹐這與租務法例不符﹐故宣布該條款無效。
然而﹐業主表示會在合理時間內﹐處理過濾層及廁所柄後﹐租客仍在未獲得業主同意下﹐便自行購買相關零件更換﹐則不應獲業主補償。
委員會最後下令﹐業主須於本月13日前﹐支付租客廁板及投訴費合共107.15元﹔如逾期支付﹐便要額外支付2%的年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