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以訪客身分入境香港,均不可從事僱傭工作,無論是否受薪均屬違法。至於參與藝術活動或體育賽事,則視乎是否屬商業性質及有否報酬等,有律師指條例存灰色地帶,建議參與相關活動前應申請工作簽證,保障自身權益。 根據《入境規例》,以訪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人不得接受僱傭工作,但仍獲准進行有限度的商務活動,例如簽約及參與短期研討會等。至於是否可以參與藝術體育活動或賽事,則須視乎是否屬商業性質,或是否涉及僱傭合約及報酬等。 法師與少數信徒閉門分享 未必違法 入境處入境事務主任協會前主席倪錫水指出,是否違反逗留條件需按實際情G決定,他舉例如有法師來港,向少數信徒進行閉門分享,未必違法;然而若涉及銷售門票,或於大型場地公開舉辦,即使講者不受薪,他都建議主辦單位為其申請工作簽證。他又指若對工作簽證有任何疑問,可先向入境處查詢。 無酬表演 仍可能違逗留條件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不同簽證均有指明入境目的,包括旅遊、工作及讀書,以限制入境活動,樂隊若以遊客身分來港,未有申請工作簽證就表演,即使沒有收取報酬,都有可能違反逗留條件,入境處有權拘捕。現時本港不時有遊客在街頭賣藝,稱籌集旅費,陸偉雄指此類個案有灰色地帶,「如果真的迫於無奈籌錢,有機會不違法,但若存心行乞,則涉違反逗留條件」。 立法會議員、前入境處長葉劉淑儀則指出,雖然條例不能列舉全部違例情G,但若遊客來港從事的活動涉及金錢或其他形式報酬,則明顯犯法,「無論演講抑或行乞,一涉及收費,全部都涉違反逗留條件」。 去年一名日本女模因來港參加私影活動,遭假扮「龍友」的入境處職員「放蛇」拘捕,其經理人和活動搞手同被檢控,女模和經理人被判監兩個月,活動搞手則被判監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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