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點對點:旺角衝突 3人暴動罪囚3年
【明報專訊】新聞撮要
2016年農曆大年初二凌晨的旺角衝突中,被指參與暴動及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等物件的兩男一女,3月1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罪成,法官沈小民翌日判處各被告即時入獄3年,法官指法庭不能姑息被告,須告訴公眾參與暴動或要付很大代價。律政司確認3名被告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官:參與暴動須付代價
案中3名被告依次為港大女學生許嘉琪(23歲)、無業人士麥子晞(20歲)及廚師薛達榮(33歲),被控於去年2月9日凌晨在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案件早前在區域法院審訊。法官沈小民裁決時接納有關警員及警方錄影片段的證供,認定3名被告在當晚曾參與暴動,並有進一步非法行動,即投擲玻璃樽或竹枝,裁定3人暴動罪成。
沈官判刑時參閱了控辯雙方提交的多宗案例,總結出4個考慮暴動判刑的因素,包括使用暴力的程度、暴動規模、暴動是否有預謀及參與暴動的人數。沈官指在彌敦道上參與暴動的人不少於20至30人,其間不斷有人衝前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竹枝等雜物,認為集結者在群情洶湧時,衝突可能會飛速地蔓延,甚至失控。沈官又強調,現場有不少警察受上司急召回來當值,由於職責所在不能離開案發現場,但同時又沒有戴頭盔或手持盾牌,如被玻璃樽或其碎片擊中,造成的傷害是不難想像。
沈官以「暴徒」稱呼示威者,認為他們「衝蚅給謢茖荂v,首被告許嘉琪更連續投擲2個玻璃樽,是有人特意找來玻璃樽的,但沈官同意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示威者事前有組織部署參與是次暴動。
求情稱無傷亡 官:有就加刑
辯方求情稱,本案沒有人命傷亡,請求輕判,沈官回應指這不是法庭考慮暴動判刑的因素,但又澄清指有人傷亡絕對會增加罪行嚴重性,構成加刑因素,喜靈洲戒毒所暴動案的上訴庭案例便提到,案情如涉及有人受傷及財務損牷A建議的量刑起點是6年。沈官指法庭不能姑息被告,也要通過判刑告知公眾參與暴動前須明白要付出的代價可能會很大。
本土民主前線黃台仰表示,對有年輕人因熱愛這個家而付上代價、押上前途,感到非常痛心及悲傷,認為社會和政府應反思為何年輕人願意以高代價、相對激烈的方式走上街頭。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陳純青則表示,歡迎法官裁決,強調警方譴責所有在旺角衝突中使用暴力者。雖然法官指案中無警員傷亡,但陳指出因旺角衝突而接受治療的警員不少於103人。
另外,仍有25名示威者面臨暴動控罪,區院今年5月11日及6月1日會開始審理其中5人及10人的案件,而本土民主前線黃台仰及梁天琦等10名被告,將於2018 年1月15日在高院審訊。
——綜合《明報》報道
■知識增益
非法集結與暴動罪
根據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凡有3人或以上集結,作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侮辱或挑釁的行為,並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這些集結人士會破壞社會安寧或會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
暴動罪
根據 《公安條例》第19條,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即使個別參與者本身沒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可能也需負上刑責,最高可監禁10年。
六七暴動
六七暴動始於1967年5月6日,同年12月結束。 暴動由左派人士發動,他們稱其行動乃「反英抗暴」。暴動由工廠勞資糾紛引發,由初期的示威、罷工,演變為針對港英政府的襲擊行動,示威者甚至在全港各處放炸彈,並於沙頭角爆發槍戰。暴動中,暴徒及警方均有傷亡,批評左派暴行的電台主持林彬被燒死,炸彈亦炸死無辜巿民,最終有51人死亡,4498人被捕,848人受傷。
◆旺角衝突3人暴動罪成(見圖)
■模擬試題及答題指引
資料回應題
1.根據資料,你認為是次案件及法庭判決會為香港社會帶來什麼影響?
?造成社會撕裂:案件中的暴力行為或令其他示威者仿效,但示威者強硬的手段或會激發政府和執法者更強硬的回應,例如旺角衝突中有交通警持槍指向示威者,刺激示威者的情緒,進一步撕裂社會和令人民對政府更冷漠、對抗和不信任
?破壞社會安寧:案中有示威者以竹枝和玻璃樽作為武器,可令人嚴重受傷甚至死亡,法官認為集結者在群情洶湧時,衝突可能會飛速地蔓延,甚至失控;作出帶有威嚇、侮辱或挑釁的行為也會擾亂社會秩序
?重申法治的重要:3名被告暴動罪成,各入獄3年,法官指判決顯示法治社會不接受暴力行為,作出暴力行為者須承擔觸犯法律的後果;又認為暴力行為對人和社會的傷害,不會因施暴者的目的而出現分別
延伸回應題
2.有人認為市民如想表達不滿、要求政府改善施政等,應選擇制度內的途徑而非制度外的方法。你在多大程度上同意以上說法?
解題
?簡述何謂制度內的途徑,例如向政府部門提出意見、透過議員投訴等,以及哪些是制度外的方法,如示威集會等
?可回答「很大程度上同意」或「很小程度上同意」,惟必須兼顧正反意見,列出一方理據之餘,也要提及另一方理據,使論說更完整及有力
同意觀點
●制度內途徑多樣:市民可向各政府部門就其表現作出申訴,又可在政策諮詢時提交意見。若市民認為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行政失當、濫用職權等而令其利益受損,也可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示威集會多衝突:近年社會撕裂,市民對執法人員愈來愈不信任,往往在集會、示威中與警察抗衡,甚至演變成衝突,例如佔領運動期間,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向警員淋潑液體,遭7名警察拖到「暗角」拳打腳踢
●制度外方法未能有效改善施政:由於制度外的社會政治參與並非政府主導,政府未必知悉或跟進集會者的要求。例如立法會2014年6月13日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期間,多名示威者以竹枝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及拉扯鐵馬等,造成多名保安員受傷。最終撥款通過,衝擊無助達到訴求,更令他人身體受傷
?駁論:有人認為制度內方法成效欠佳,故應以激進手段盡快迫使政府回應。但制度外的方法未能達到預期成效之餘,更可能造成衝突及傷亡,甚至妨礙制度本身的運作
反對觀點
●集會示威可和平進行:暴力行為只屬部分人的抗爭手法,不少活動的參與者或發起人均會事前說明活動性質,例如和平集會。香港不時有大大小小的遊行,都是和平發起、和平散去,可見衝突只是少數人所引起
●民意諮詢不受重視:即使市民參與政策諮詢,政府的決定亦不時與民意相反,甚至跳過諮詢步驟。例如前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宣布將於西九文化區興建「香港故宮文化博物館」,毋須立法會審批工程,她稱項目符合西九規劃用途,故毋須重新諮詢
●立法會作用有限:在立法會「分組點票」制度下,議員提出的個人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需同時在功能界別及分區直選中分別取得過半數支持,才可通過。因此,在功能組別中佔過半數的建制派,可為政府護航,難以反映民意,故制度內的方法難以表達訴求
?駁論:有人認為政府提供途徑讓市民申訴,市民可依從制度,但現時政府不時強推政策,才會引起反彈,加上以現行制度的基礎,民意是不受重視的,例如管治班底非由普選產生,立法會議員也非全由民意選出,故市民要表達不滿、改善政府施政,單靠制度內渠道並不可行。
顧問教師:古俊彥老師
[通通識 第45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