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沒上鎖被偷遇交通意外 搭車少年受傷向修車房索賠
陪審團指車房老闆應知盜賊風險須負責
(多倫多12日加新社電)加拿大最高法院(圖)上周同意審訊1宗上訴案﹐給1個修車房東主機會抗辯﹐為何他不需要賠償﹐為沒上鎖失竊汽車釀成的車禍負責。
在該案中﹐1名青少年搭乘偷竊汽車﹐遇到交通意外﹐身受重傷。原審法庭裁定﹐修車房沒鎖好汽車﹐在車內留下車匙﹐應負責任。
這是一宗不尋常的上訴案﹐最高法院同意聆訊。受傷少年控告修車房﹐指它沒有鎖好停車場的汽車﹐又把汽車鑰匙留在車內煙灰皿裡﹐原審法庭判少年得直。
法庭紀錄顯示﹐2006年7月某天晚上﹐兩名少年在安省派斯利(Paisley)喝酒、抽大麻煙﹐隨後闖進查德蘭金(Chad Rankin)的物業。其中1名16歲的少年決定竊取一輛豐田Toyota Camry汽車﹐但他從沒開車。
兩人前往沃克頓(Walkerton)﹐在途中撞車。肇事後﹐15歲的少年乘客J.J.腦部受重傷﹐他控告朋友、朋友的母親和蘭金疏忽。
高等法院法官莫理塞(Judge Johanne Morissette)裁定﹐蘭金有責任保護J.J.﹐其中一個理由是人們獲託管汽車﹐「必須確保社區年輕人沒法拿到那類危險物體」。
陪審團裁定﹐受傷少年及答辯人疏忽﹐但最大的責任落在修車房老闆身上﹐他要承擔37%的責任。陪審員指出﹐汽車沒有上鎖、車匙放在車內、蘭金應知盜賊風險。他們還裁定﹐他錯在沒有採取整體安全措施。
去年10月﹐安省上訴法庭不肯推翻原審裁決﹐它說蘭金確實有責任保護J.J.少年﹐但不是基於法官莫理塞所說的理由。此外﹐上訴法庭認定﹐陪審團裁決有理。
上訴法庭舉出大量證據﹐支持汽車失竊的「可預知」程度。
法庭說﹐多個庭審證人作供﹐指蘭金修車行(Rankin's Garage)經常不鎖汽車﹐並將車匙留在車內﹐其他修車房使用鑰匙盒和採取其他措施﹐保管車匙。
法庭還命令蘭金﹐繳付J.J.的3萬元訟費。
即時不清楚﹐最高法院何時聆訊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