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安省華裔居民唐先生於2015年8月﹐被警方以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標而拘捕。但審判日期則定到2017年3月29日。在今年1月底的一次過堂中﹐唐的律師為他提出終止本案。
律師的理由是按照加拿大憲法第11(b)條﹐被控者有要求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審批的權利。但法官經過詳細分析計算﹐認為在整個被遲誤的19個半月中﹐辯方需要負責4個月零4天。使得淨遲誤時間減為15個月零1星期。駁回辯方終止本案的要求。
唐先生於2015年8月16日被拘捕﹐之後獲得保釋。他出庭時﹐他的律師派出一名助手前往﹐獲得初步的警方資料。9月25日﹐辯方提出要求進一步資料﹐主要和醉酒檢查、毒品檢測等的法規有關。
但這之後直到2016年5月底﹐辯方所提一些檢控資料的要求﹐還沒有完全滿足。不過那時已確定今年3月底的審判時間。
多倫多華裔律師王海雲解釋說﹐去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有一個判例﹐對大小案件的拖延時間定下時間表。其中較小的案件﹐從落案之日起到完成審判﹐不得超過18個月。比較大的案子如謀殺案﹐從初級聆訊其到審結﹐也需在30個月中完成。
根據這個時間表﹐上述酒精含量超標案﹐時間界限是18個月。而唐先生從被落案起訴到審判日期﹐已經有19月﹐所以他們申請終止本案。
法官分析本案拖延情形﹐認為辯方耽誤的時間有4個月零4天。他認為辯方耽誤時間有2方面。
其一﹕辯方提出的一些資料要求本身是有道理﹐但並非如此重要﹐以至影響到設定審判日期。比如辯方提的醉酒檢查等的程序﹐當天實施檢查的警察的資格等等。
另外﹐律師派出的出席過堂的助手﹐對案件的進行似乎未獲得律師的詳細指示﹐結果拖延時間。法官稱﹐他認為﹐從2015年秋到2016年初那段時間﹐律師派出的助手﹐都存在這方面的問題。
法官指﹐在新市法庭內﹐每天都有檢控官值班﹐解決簡單問題﹐推動案件進入初步聆訊等。但因助手們沒有足夠的決定權﹐因此無法利用這方面資源。
減去法官裁定的辯方自己耽誤的4個月﹐此案的耽擱時間為15個月﹐低過18個月的期限。法官據此駁回了辯方終止此案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