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葵涌一個露天停車場昨有工人駕駛鏟車時失控,將正在搬貨同事撞倒壓困車底重傷昏迷,由消防員救出送院不治;警員到場調查,發現肇事鏟車未獲發相關牌照違規行駛,拘捕司機及貨場人員帶署。 被撞男工姓張,44歲,遭鏟車輾過腹部重傷昏迷,送院搶救不治。被捕兩名男子包括35歲姓陳鏟車操作員,涉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罪名;32歲姓陳貨場人員,則涉嫌容許他人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及容許他人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罪名,兩人暫准保釋候查。 貨場借車搬貨 無牌無保險 現場為葵涌貨櫃碼頭南路8號貨櫃碼頭對開一個露天停車場。消息稱,昨午約2時,當時張在一輛客貨車的車尾搬運貨物,其間陳到附近貨場借來鏟車協助搬運時疑失控向張撞去,張走避不及被撞倒捲入車底拖行,鏟車則繼續衝前撞向一輛貨櫃車尾始停下,張被困車底重傷昏迷,其他工友見狀報警,傷者由消防趕至救出,送院不治。 警員封鎖現場調查,發現肇事鏟車未有獲發牌照,涉嫌違規在露天停車場內行駛,以相關罪名拘捕肇事司機及貨場人員帶署;案件列作致命交通意外處理,呼籲有資料人士致電3661 1300聯絡。 勞工處接受查詢時回覆,意外後已派員到場了解,正調查是否有人未獲證明書而駕駛鏟車,強調有指引提醒操作員每日工作前檢查叉式起重車結構安全,包括煞車制動器是否有效運作及能固定在指定位置,而且須定期保養及維修。 運輸署:道路上使用須申牌 運輸署表示,一般而言,鏟車是在廠房或貨倉內使用的工業機器,但如有必要在道路上行駛指定的短距離路程,鏟車可分類為特別用途車輛,必須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登記及領牌及遵守有關發牌條件,登記車主須為有關車輛備有一份有效和符合法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此外,駕駛剷車的司機亦須持有及隨時可以出示特別用途車輛的駕駛執照,違者一旦罪成,僱主及操作員分別被判罰款5萬元及1萬元。 香港建造業總工會理事長周聯僑表示,涉事鏟車為叉式起重車,須年滿18歲及修讀獲勞工處長承認的操作訓練課程,並考試及格後頒發證明書方可操作;當證明書到期時,須重新修讀相關訓練課程及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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