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熱屋盤缺搶買浸水樓 經紀向業主騙哄兼威嚇
不惜違規施利誘
【明報專訊】 一名姓黎(Paul Lai)華人地產經紀,聽聞一位業主打算出售其被水浸泡過的物業後,不但跑去「截胡」,還違反「地產及商業經紀法」(The Real Estate and Business Brokers Act)中關於道德規範的條例,連哄帶騙地要從業主手中購得此處房產﹐以圖轉手獲利。業主改變主意後﹐Paul Lai還拿着一份不合規格買賣協議書﹐強迫業主履行承諾﹐最後事件告至安省地產委員會﹐黎被罰款8,000元兼被勒令重讀相關課程。
2014年5月8日,一位業主看到自家物業被水浸泡數日後,想將之出售﹐還把這想法告訴一名鄰居。這消息再輾轉傳至鄰居友人,那友人當機立斷,口頭報價50萬元求買該物業,還寫了一張5,000元的支票作為訂金。
那業主雖口頭答應那名買家,但還是想諮詢專業人士。她想起曾在某場合遇過的地產經紀Paul Lai,於是致電Paul Lai。
Paul Lai得知情況後,當晚即往那個物業與房主會面。兩人碰頭後,在無第三者在場下,Paul Lai就勸說業主把那張5,000元訂金支票退還,而他則寫了一張1萬元的訂金支票給業主,更向業主報價55萬元買下物業,並且還承諾待他把房子翻新轉手倒賣後,再給業主一筆錢。
本是地產經紀的Paul Lai建議﹐由他代表賣家﹐草擬一份買賣合約。所謂合約﹐只是Paul Lai在一張白紙上寫着﹕買家─Paul Lai;賣家─業主;地址;時間─2014年5月8日;價格─55萬元;交吉日期─2014年8月8日;訂金─1萬元(當場交)、4.5萬元(2014年6月8日)等內容,其他應有的各項細則一律欠奉。而業主就在這樣簡陋的文件上簽字。
但在上述所謂的交易中,Paul Lai既是業主的賣家經紀,同時又是代表自己的買家經紀。根據相關法律,除非買賣雙方都已完全知情並且署名同意,否則這樣的多重代理不能進行。
對於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業主最後還是決定終止交易,但Paul Lai並不甘心,拿着那份不合規也不合法的合約要求業主履約。最後此事鬧上了安省地產委員會。
委員會發現Paul Lai在此事中違反了太多規例,包括沒有在簽署代理協議前﹐向買家/賣家說明代理的可選項;沒有說明代理可以提供的服務;沒有說明除非獲得相關各方的一致署名同意,否則經紀不能在同一宗交易裏作多重代理;沒有說明如要作多重代理,將有何種服務形式及相關限制等。
還有,Paul Lai也沒有按規定先獲得業主的書面認可,就開始行使其代理職能,而且沒有盡可能地爭取和保護客戶最大利益。此外,這樣一個重大的交易,Paul Lai也沒有採取步驟﹐確定所有相關事實,並盡職地通報給客戶。
鑑於Paul Lai觸犯了這麼多的條例,地產委員會決定對他罰款8,000元,並且要求他回重修相關的課程並考試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