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五襲運鈔車 事前雙方無碰撞
【明報專訊】2日,東莞市公安局就長安「10·27」梁某故意傷害案召開新聞發布會。東莞市公安局副局長李灼華通報,警方綜合相關勘查、調查情況及視頻資料,確認在黃某第一次打砸運鈔車前,雙方行進路線沒有交集,排除運鈔車與黃某發生過碰撞、摩擦的情況。而黃某先後5次用磚塊、水泥塊等物襲擊運鈔車。隨後,運鈔員梁某用防暴槍朝黃某近距離開槍致黃某死亡。12月1日,該案偵查終結,梁某涉嫌防衛過當,被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據介紹,事發當日上午11時23分許,黃某在其工作的餐館辭職後,攜帶個人行李離開餐館,沿長安烏沙環南路、振榮南路自西往東步行直行。11時27分許,涉案運鈔車從東莞市大朗鎮執行押運任務前往東莞市長安鎮,正行駛在東莞市松山湖新城路。12時02分許,涉案運鈔車從一龍路轉彎自東往西進入振榮南路。此時,一輛社會車輛正好跟隨運鈔車行駛。該車行車記錄儀完整記錄了運鈔車轉入振榮南路第一次被黃某打砸的全過程。
根據視頻監控、行車記錄儀視頻及警方調查,12時04分,運鈔車在長安鎮振榮南路紅綠燈路口停車等待綠燈時,遭黃某使用石塊等物扔砸。該車的右後視鏡被黃某掰斷,並丟至路邊綠化帶。見狀,涉事運鈔車立即闖紅燈前行躲避。但由於車流密集,該車第2次停車,黃某追上來後繼續用石塊砸擊車窗。運鈔車第3次停車被砸時,車內人員報警,並報告所屬公司調度室。運鈔車其後繼續前行第4次和第5次停車時,黃某均再次追上運鈔車並實施打砸。其間押運員梁某開槍將黃某擊倒。此時運鈔車距離第一次被打砸地點共約460米。
專案組走訪了案發地附近涼茶店、手機店、自行車維修店及附近工廠員工、路過的司機等10餘人,均表示未見到運鈔車與黃某發生擦碰。其中,曾接受媒體採訪稱目擊黃某與運鈔車發生過擦碰的莫某、朱某、高某、肖某,均表示未親見,只是聽到別人議論和猜測的。
李灼華回答記者提問時稱,涉案押運員梁某為東莞市某押運公司正式員工,依法持有持槍證,案發當天為涉案運鈔車車長,並配有一支防暴槍。其開槍擊倒黃某使用的子彈經鑒定為橡皮霰彈。案發當日11時14分許,梁某指揮涉案運鈔車從大朗鎮前往長安鎮執行押運任務。
李灼華介紹,遇到這種緊急情況後,押運員梁某也通過押運車小窗口對黃某進行了在多次口頭警告。在無效的情況下,梁某近距離朝黃某的胸部開槍。儘管該子彈為橡皮霰彈,裏有火藥和8顆直徑為8毫米大小的軟膠粒,但由於距離近,該子彈射出後,子彈的拖彈杯及8顆軟膠粒一併射入了黃某的體內,導致黃某大動脈出血死亡。
經過警方的偵查,以梁某涉嫌防衛過當,導致黃某傷害致死。於今年10月28日,依法將梁某刑事拘留。11月9日,檢察機關依法對梁某批准逮捕,專案組同時於當天向黃某家屬通報了案件偵查進展情況。「儘管梁某所在的單位已與死者黃某的家屬就相關賠償事宜進行協商,但是東莞市公安局作為公訴機關,所有案件的偵查不受此影響。該起訴的還是要起訴。」李灼華說,正因為如此,前日該案偵查終結,並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