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海外電騙可依刑法處罰

[2016.11.16] 發表

【明報專訊】日前台灣人境外詐騙猖獗,卻無法可管,引發修法聲浪。

立法院昨天三讀《刑法》第5條修正案,將「加重詐欺罪」納入國外犯罪的範圍,台人若在海外犯加重詐欺罪,台灣司法機關可依法處罰,亦有權向他國主張優先管轄權,以利偵辦、調查。

加重詐欺罪係指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行騙者、有3人以上共犯,或是以電視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案等3種情形,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犯罪,都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罰金。

「加重詐欺」納入境外犯罪

回顧修法緣由,因現行《刑法》規定,台人在境外犯罪,如非內亂、外患等重罪,且最輕本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不適用。於此,詐欺罪就因刑責過輕,無法可管,即使檢察機關受理,只能不起訴處分,以致境外電信詐騙猖獗,形成國際治安漏洞,才有立委提案修法補破網。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許淑華表示,台人跨國電信詐騙猖獗,台灣恐無管轄權,以致詐騙集團移往海外,藉此躲避刑責,如今修法將「加重詐欺」納入境外犯罪範圍,將有嚇阻效果,亦具司法審查權。

她並說,立法院接下來還要配套修改《洗錢防制法》,讓詐騙金流加重刑期,以利完整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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