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移民至加拿大的中國移民金鑫(Xin Jin,音譯) ,因參與偷種大麻而被判刑5個月監禁。由於在金鑫犯罪和被判刑期間,加拿大刑法對此類犯罪的刑罰加倍,超過了移民法規定驅逐犯罪的永久居民的標準,移民部據此發出驅逐令。
出生於1983年7月的金鑫,於2009年4月移民至加拿大。他因參與偷種大麻而在2010年12月22日被警方逮捕,2014年被判5個月的監禁。根據加拿大刑法,金鑫所犯的罪行最高可被判7年的監禁。
而根據加拿大移民法,如果一個永久居民所犯下的罪行,其刑期最高達到10年的話,移民部可以據此將其驅逐出境。
金鑫是2010年被警察逮捕,他當時所犯的罪行,頂多會被判7年監禁,並沒有觸及那條10年監禁的紅線。偏偏在金鑫還未被判刑時的2012年11月,加拿大國會對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了修改,金鑫所犯罪行要面臨的懲罰,最高刑期由7年增加到14年。
加拿大公共安全部認為,金鑫被判刑時,新刑法條例已開始實施,因此當考慮是否要將金鑫驅逐出境時,要按已經實施的新法規來對金鑫的罪行定性,其所犯罪行的最高刑罰不再是7年,而是14年,已過了移民法設定的10年刑期的底線。
金鑫的律師里瓦爾(Cliché-Rivard)則認為,應該以金鑫犯案時正在實施的刑法規定來定性,而不是像公共安全部所說,以相關部門審核金鑫的身分時所實施的刑法規定來定性。
加拿大移民部為此舉行聽證會的時候,引用了聯邦上訴法庭對一個非常相似案例的判決。上訴庭在判決中稱,「考慮被審核對象所犯罪行是否是刑期最高達10年的類型,可以被解讀為,以審核期間的法律對相關罪行的定性為準。」
移民部舉行上述聽證會之後,審核委員會向他發出了驅逐令,但也允許他在接到驅逐令30天之內向移民部上訴法庭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