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守行為有案底 3年「失效」

[2016.10.29] 發表

【明報專訊】本案現年18歲的被告葉雯恩乃認罪後被判處守行為。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這有別於獲控方同意以自簽守行為處理的案件,被告將留有案底,但可按《罪犯自新條例》「洗底」,即若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監禁或不超過1萬元罰款,並且是首次在香港被定罪,只要她3年內在香港沒有再被定罪,其定罪便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如想當律師洗底仍有影響

惟陸偉雄指出,若被告未來希望如其求情所說於法律界發展,即使已「洗底」,律師會或大律師公會仍會考慮她曾犯案一事,或有可能影響其成為律師的資格。

一般來說,若案情合適,在控辯雙方同意下,案件可以守行為處理,被告在庭上毋須承認控罪,或會被裁判官「教訓兩句」,情况就如在學生在學校犯了小過,被教師口頭警告,而被告只要在守行為期限內不再犯下任何罪行,便不會留有案底。本案中控方不同意辯方要求守行為,即使裁判官已着控方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擁有最終檢控權的律政司考慮後仍認為,被告案發時已超過16歲,堅持繼續檢控。

律政司發言人指若整體案情合適,並在被告同意接受簽保命令的條件下,控方可決定對被告人不提檢控。這項程序特別適用於初犯者及輕微罪行個案,而控方決定是否採取此方式時要考慮的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質、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犯罪者承受的後果會否與罪行的嚴重程度毫不相稱、若被定罪可能帶來什麼刑罰;此外,亦要考慮犯罪者的年齡、犯罪紀錄、品格、精神狀態(犯案時及現時)、受害者的意見,以及犯罪者對有關罪行的態度等等。

律政司強調,在本案中經詳細考慮相關控罪的嚴重性、辯方當時向控方提供的資料,及上述的因素後,決定檢控被告。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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