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越裔女子涉嫌醉駕釀成車禍﹐她被捕後先後要求諮詢兩名代表律師意見﹐警員嘗試接觸被告第一名律師時﹐等候了48分鐘﹐但最終未能取得聯絡﹐被告遂要求與另一名律師對話﹐但今次警員只花了11至18分鐘﹐未待對方回覆﹐便催促被告接受呼氣酒精測試﹐辯方便以此為由﹐指不應將被告的口供及呼氣測試結果呈堂。
安省法院法官裁定﹐警員讓被告等候代表律師回電的時間實在太短﹐剝削了被告諮詢律師的權利﹐容許被告將第二次及第三次呼氣測試結果不列作呈堂證供﹐但第一次測試則不受此限﹐因為當時被告仍未提出諮詢第二名律師的要求。
事發於去年10月9日清晨5時3分﹐一部汽車在密西沙加路(Mississauga Rd.)夾Williams Parkway時﹐發生車禍。肇事汽車司機Tina Duong以醉駕罪名當場被捕﹐警員當時已提醒對方﹐她在諮詢律師前有權保持緘默﹐否則﹐她的說話可能用作呈堂證供。
警員隨後帶被告返回警署﹐警員在清晨5時56分﹐分別致電被告指定的第一名代表律師Sederoff﹐為她提供法律意見﹐但過了20分鐘後﹐律師仍未回覆﹐警員於是再致電並留言。
至清晨6時20分﹐被告仍未成功聯絡其代表律師﹐當時負責案件的警員向被告表示﹐可再等待一段合理時間﹐看看其代表律師會否來電﹐警員口中的合理時間﹐即前後等待30分鐘。
到了6時22分﹐被告開始接受警員問話。其時﹐被告向警員表示﹐除了Sederoff代表律師外﹐還有另一女律師Kim Schofield可代表她﹐警員於是上網查找該人的聯絡方法﹐並去電留言。
到了6時34分﹐警員問被告﹐是否仍想等候Sederoff回電﹐被告稱如果可以的話﹐她希望可多待一會。但警員則指﹐等候Sederoff回覆的時間已夠長﹐但鑑於不久前才聯絡了另一名女律師﹐故願意多等幾分鐘。
又過了10分鐘﹐兩名律師始終沒有回電。此時﹐警員稱已等了一段合理時間﹐是時候進行呼氣測試﹐被告亦接受。
當她進行第一次呼氣測試時﹐發現其血液每100毫升即有220毫克的酒精。警員同時亦向被告問話。警員錄取口供前﹐已提醒對方有權拒絕回答警方的提問。
當問話進行了5分鐘後﹐被告的女代表律師Schofield終於回電﹐並透過電話提供法律意見。
到了7時13分﹐被告進行第二次呼氣測試﹐顯示被告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84毫克。
完成了第二次呼氣測試後﹐被告向警員承認自己的駕駛能力可能因酒精而受影響﹐是導致車禍的原因之一。
然後﹐被告要求再與律師通話﹐警員於是再致電律師﹐並留下口訊。但此後﹐對方沒再回電。到了7時40分﹐女被告進行第三次呼氣測試﹐今次則錄得血液酒精含量為210毫克。
其後﹐被告在庭上抗辯﹕第一﹐控方無法在全無合理懷疑下﹐證明被告是在自願的情況下錄取口供﹔第二﹐警方未在合理時間內﹐等候被告的代表律師回電﹐便向對方錄取口供﹐顯示警方未盡力聯絡被告的律師﹐剝削她諮詢律師的權利﹔第三﹐若第二項理據成立﹐被告的呼氣測試結果及口供便不應納入呈堂證供。
法官認為﹐當女被告當場被警員拘捕﹐以至她接受第一次呼氣測試時﹐警員都已提醒她﹐可以只在律師陪同下﹐才回答警方問題﹐故辯方第一理據並不成立。
但法官則認同﹐警員未有給被告足夠時間聯絡律師。法官指出﹐警員的確花了了48分鐘等候被告指定的第一名律師回電﹐但當被告提出聯絡另一名律師的意願後﹐警方前後只等了11至18分鐘﹐便催促被告接受呼氣測試﹐當時根本沒有進行測試的迫切性﹔因此﹐裁定被告的確在被剝削諮詢律師的權利下﹐接受呼氣測試﹐故被告在當日6時49分前所進行的呼氣測試結果及所作的口供﹐不必呈堂。
而當日被告雖要求第二次女律聯絡未果﹐但在早在6時49分﹐被告已經成功接觸到其代表律師﹐並商談了6分鐘﹐因此被告在此後接受的呼氣測試結果及口供﹐則可當作有效證供呈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