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民間電台被指於2012年10月至11月多次非法廣播,違反《電訊條例》。台長曾健成及成員潘達強早前被裁定「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信息」等罪成立,分別罰款2100元及4000元。二人不服定罪向高院上訴,法官昨聽罷陳辭,押後裁決。 代表上訴人潘達強的大律師郭憬憲指出,原審裁判官認為即使未能確定發射無線電的地方,執法人員只要找到傳送裝置便足以定罪,屬錯誤詮釋《電訊條例》第23條。郭認為,「發送信息」必須涉及電磁波的傳遞,單是對茷}高峰說話並不構成「發送信息」的行為。郭續稱,《電訊條例》與《人權法》有牴觸,但原審裁判官拒絕處理有關觀點,對上訴人不公。另一上訴人曾健成亦在庭上指出,世界各地的FM 88至101頻譜均可容納逾百個電台廣播,但香港的FM頻譜,不少都售予電訊公司使用,又或被內地「霸佔」。 控方指電訊例「合比例」遏制言論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回應,《電訊條例》23條某程度上遏制言論自由,但合乎比例,事實上電台廣播只是其中一種行使言論自由的途徑。 【案件編號:HCMA3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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