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女手術失誤變智障 母隔21年告醫管局

[2016.09.04] 發表

【明報專訊】一名母親日前替現年33歲的女兒入稟高等法院,指伊利沙伯醫院21年前替當時12歲的女兒施手術時疏忽,令女兒現時僅得3至5歲智商,更需長期督H,要求醫管局賠償。伊利沙伯醫院發言人表示,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故未能作個別評論。

案發12歲 患肺積水伊院施手術

根據入稟狀,原訴人陳詠妍(譯音)由其母親周美玲代表興訟,指原訴人於1995年6月12日至13日,在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其間由於院方疏忽,令原訴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原訴一方遂興訟索償。入稟狀未有透露索償金額。

母:氣管遭刺穿昏迷3周

原訴人母親周美玲昨接受訪問,稱女兒案發時12歲,因肺積水而在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手術,其間因氣管被刺穿,之後昏迷3星期。

母親周美玲指出現年33歲的女兒僅得3至5歲智商,且要長期督H。被問為何事隔逾20年才替女兒索償,她稱女兒情G愈來愈嚴重,身邊朋友都認為是醫院出錯,故她決定興訟為女兒討回公道。

律師梁永鏗指出,根據《時效條例》,向法庭提出人身傷害申索的時限是意外發生日期起計的3年內,又或由事主知悉傷害是由被告錯誤造成的3年內,以日期較後者為準。此外,若事主案發時未成年,則可在其成年後的3年內,由其親自提出訴訟。

律師:追究有時限難蒐證

梁認為本案的申索難度較一般案件為高,原訴一方要提出證據,證明案中母親於最近3年內才得悉原訴人的身體傷害是由醫院疏忽所引起。此外,由於案發已是21年前,被告一方或會質疑原訴現時的身體問題可能是因其他病症或意外引起。

梁永鏗續說,原訴一方蒐集證據時或會遇上不少困難,例如負責手術的醫生可能已退休或不在人世,相關紀錄亦可能已被銷牷C原訴一方亦須找到專家撰寫報告,以證明原訴的身體傷害是由被告疏忽引致。

根據資料,一名28歲患有四肢痙攣的女子,聲稱於2012年一次偶然情G下,才得知母親在生產過程中疑涉及醫療失誤,致她腦部缺氧。該女子其後向醫管局索償,但由於當時的婦產科病歷紀錄已被銷牷A她無法找到專家為她撰寫報告,故法庭上月撤銷其申索。

【入稟編號:HCPI9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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