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加拿大籍華裔律師為躲避SARS疫情,2003年偕妻從香港到加拿大,其妻在當地誕下長子,一家三口兩個月後返港。該律師4年前為長子申請特區護照,但入境處以長子在加拿大出生、並非中國公民為由拒絕。該律師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政府重新考慮護照申請,案件昨開審。 入境處﹕應先放棄加拿大國籍 司法覆核申請人勞亨順,早前由任職執業律師的父親勞天佑以監護人身分興訟。申請人一方指出,根據人大常委就《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的解釋,所有香港中國同胞都是中國公民,但該解釋沒有為「香港中國同胞」下定義。申請人一方認為,只要是具有中國血統的人,都可稱為中國同胞。勞亨順的祖父母均是中國公民,而他自小便在香港居住,與香港有緊密聯繫,故他符合「香港中國同胞」的定義。 惟入境處則認為,申請人一方錯誤詮釋國籍法,稱擁有加拿大國籍的勞享順若想成為中國公民,應選擇歸化中國,便可獲得特區護照。雖然申請人或因此要放棄加拿大國籍,但這不是本案的考慮範圍。法官聽罷雙方陳辭,決定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AL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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