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對於個別立法會選舉候選人仍繼續鼓吹或推動「港獨」,政府保留依法採取跟進行動的權利,但律政司沒有進一步補充哪些法例可讓政府採取跟進行動。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政府有可能以發假誓控告鼓吹港獨的候選人,但舉證會很困難。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政府可以《立法會條例》42B(4)或《立法會條例》39(1)(f)跟進(見表),前者必須在投票日前作出決定。他說,後者的條文指出候選人喪失當選為議員的條件,惟條文並無清楚指出什麼人、在幾時可以作出有關決定,但湯說,候選人在當選後理應由選舉主任宣布其當選,但若勝出者不被宣布當選,可提出選舉呈請。 何謂擁護基本法 各有理解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評估,港府或有可能以「作出虛假聲明或發假誓」提控,但刑事檢控的舉證會很困難。張說,每個人對擁護《基本法》的理解都不同,即使有人發表不符合《基本法》的言論,但不代表有關人士不擁護《基本法》,因《基本法》有條文保障言論自由。 張達明又說,政府可引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追究鼓吹港獨的候選人。條例20條列明,任何候選人如在提交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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