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苦命人」為租約打官司 各有衷情仲裁員左右為難
【明報專訊】業主和租客的關係似歡喜寃家,相安無事,那是各取所需一旦對立,那就水火不容鬧上「公堂」。
多倫多一位業主向租客聲稱自己婚姻發生問題﹐需要另覓住處而尋求中斷租約、將租屋收回自用。安省租屋法允許業主這樣做﹐關鍵是業主必須是「真心誠意」﹐而非編造理由驅趕租客。
女租客於2010年7月1日搬入租屋。業主則於2012年5月31日買下這個包含4個租住單位的物業。被要求終止合約的女租客的單位﹐包含一間睡房、客廳和廚房。是4個單位中最大的一個。
業主於2015年12月1日向女租客遞交「業主需自用而終結租約」的文件(N12)﹐要求租客於2016年1月底搬走。在「業主和租客」仲裁庭上﹐他表示﹐他和太太的婚姻在2015年夏天出現問題﹐到10、11月間。太太要求他離家。自那時以來﹐他輪番住到數位朋友家中。不過信件如銀行帳單等﹐還是寄到原來家中。
業主和太太有2個孩子﹐分別11和5歲。夫婦間的監護安排﹐是孩子們周末和父親一起過。但業主表示﹐他現時無法和孩子們會聚﹐因為自己住在朋友家。仲裁員問他﹐這個單位也僅只有一個睡房﹐怎麼和孩子一起住﹖他表示﹐如果孩子們來﹐他將睡客廳。女租客表示﹐她在此租住已經6年。租金是根據法律規定緩慢提高。業主是想趕走她﹐再出租時可以要求更高租金。
她提供了一些業主對她不滿的其他理由。如她以往曾經為保護自己的權利而和業主爭執。比如2013年4月﹐業主要求加超過法律規定的租金。雙方後來解決了這個問題。此外﹐她在過去2年半中要業主購買一個新的爐子。她也一直要求業主清除屋內黑霉﹐但遭拒絕。
女租客說﹐她患有「多重化學物質過敏」。她提供一份中醫的信件稱她對於霉菌的過敏是2005年診斷出來。由於她的過敏症﹐她於2015年11月﹐對另外一個單位牆壁顏色的改變提出投訴。而業主卻立刻送來要求她中斷租約的文件。
對於業主陳述的真實性﹐仲裁員的最大問題﹐是他沒有提供證據。比如他 去朋友家住。他應可提供朋友或自己配偶的證明文件。但他沒有。他說不知道需要類似證據,但聆訊通知中是講明需要諸如此類證據的。
但是﹐仲裁員發現﹐業主陳述時直截了當﹐回答問題連貫、互不矛盾﹐而且在回答仲裁員問題及交叉盤問時﹐都及時、直接﹐沒有避重就輕﹐也不需停頓一些時間來組織答案。
仲裁員對於女租客列舉的那些她認為造成房東要中斷她租約、而尋求更高租金的理由﹐基本不打算接納﹐認為有點牽強附會。但是﹐仲裁員對女租客患有過敏症﹐而且她收入有限則相當關心。女租客獲得安省藝術委員會的撥款證明。撥款可用於租屋。但收入有限兼對環境要求較高﹐使得她找新的租屋不容易。
最終﹐仲裁員認為﹐業主有收回租屋自住的真實需要。但考慮到女租客的情況﹐需要給她比較長的時間來找新的地方。為此﹐要求女租客到2016年6月30日之前搬出。
這樣﹐如果從業主向她遞送文件開始算起﹐總共給了她7個月的時間。判決之後也還剩4個月時間。看起來應可足夠她找新的落腳之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