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基本法條文輕重有別 袁國強﹕我不會用這講法
【明報專訊】特首梁振英、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和律政司長袁國強,連日談及基本法條文。梁及袁昨日也說條文可以修改,但任何修改都不能牴觸國家對港基本方針政策。然而,二人對基本法條文是否有輕重之分有不同表述。梁稱基本法160條條文的輕重是有分別的;但袁就強調基本法是憲制文件,有不同功用和重要性,「我不會用這個講法說基本法的條文有輕重之分」。
政務司長林鄭月娥日前表示,基本法中有些條文是較重要,稱基本法第1條「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以及第12條「香港是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政府」,「這些很反映落實有關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方針的政策的條文,當然是更加重要」。
同稱修改不能牴觸國家方針
梁振英昨日在出席行政會議前被問到擁護基本法,是否不用每一條條文都支持,他回應說,基本法是可以修改的,但基本法第159條說明任何修改不能夠和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牴觸,所以這些基本方針、政策的條文是不可以修改的,「這160條條文的輕重是有分別的」。
不過,袁國強在深圳出席座談會後回應時強調,基本法每一條條文都有其重要性,每一條對香港也重要,「大家不應該講基本法哪一條條文重要、哪一條條文不重要」。袁說,基本法已清楚講明修改條文的渠道和程序、有什麼條文是不可以修改。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基本法是憲制文件,所有條文都重要,「不認為有輕重之分」。湯說不認為可以修改的條文就不重要,舉例說司法獨立和言論自由等條文都可修改,但這些條文都是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