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掏空127億案 鄧文聰判28年罰9億

[2016.06.30] 發表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
黃正一曾任幸福人壽董事長的東南旅行社董事長

【明報專訊】喧騰一時的幸福人壽掏空案,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被控在海外質押公司資產,掏空127億250萬元,台北地院痛批鄧為將幸福人壽挪為私用,可謂無所不用其極,29日依保險法背信罪、洗錢罪重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併科罰金9億元;黃應執行9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

合議庭認定,鄧、黃2人違背職務,與瑞士EFG盈豐銀行人員共同將幸福人壽委託EFG代操資產設質借款,還將所得款項匯洗隱匿;告發EFG業務副總吳曉雲、亞太區總裁Robert Chiu及香港分行的Albert Chiu等3人是共犯,由檢方偵辦。

特偵組表示,吳女涉案部分,早已簽他字案由北檢偵查。

前董座黃正一 判9年6月

此外,保險安定基金認為本案是因鄧、黃2人及吳曉雲、EFG銀行故意或過失行為,才造成幸福人壽被掏空、最終由政府接管的損失,對4人提出附帶民事求償,此部分裁定移由民庭審理。

在押的鄧文聰聆判後還押,他不服重判,透過律師發表書面聲明,表示絕無掏空,也願用個人財產補償幸福人壽被EFG凍結的資產,抨擊合議庭不等國外司法互助的有利證據回覆,就以檢察官和EFG、渣打等外商銀行的片面資料,草率結案。

EFG副總吳曉雲 列共犯

合議庭反批鄧文聰,貪圖幸福人壽600億資產挪為私用、長達7年掏空,檢方原求判鄧21年、黃8年,因2人否認犯行,且無任何悔過表現,犯後態度不佳,故重判鄧比求刑還多1/3的刑度;並強調法律未規定須經司法互助取得的文書,才有證據能力,且已將吳曉雲等3人認定共犯,沒有縱放。

判決認定,鄧獲利2億2575萬多美元、黃則獲利1100萬美元;香港渣打銀行自認內控有疏失,質借的1億9256萬多美元全數匯回。

無悔意態度不佳 遭重判

判決指出,鄧文聰、黃正一,2007年8月移轉幸福5000萬美元資產予EFG銀行成立STAAP基金後,佯稱鄧私設Surewin、High Groundse兩家公司為幸福人壽關係企業,以STAAP基金為擔保,向EFG借款2200萬美金,朋分作為私人企業資金運用。

鄧2008年1月接董事長後,再以幸福1億5600萬美元資產,委託EFG成立SFIP基金,向EFG質押借款後匯洗至私人帳戶。

前年8月金管會發現資產遭質借2億多美元,且因未獲清償,1億9384多萬美元資產,遭EFG銀行凍結,移送偵辦鄧、黃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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