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准上訴終院 官質疑「秘撈」為何成刑事案

[2016.06.30] 發表

【明報專訊】商台首席智囊陳志雲(圖)任職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秘撈」演出奧海城的《志雲飯局》環節,並收取共11.2萬元報酬,事後他被指與時任經理人叢培崑貪污。二人兩度經區院審訊均獲判無罪,但上訴庭兩度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最終下令原審法官判二人罪成。被判罰款8.4萬元的陳志雲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獲終院受理。終院法官在庭上質疑,無綫若不滿陳志雲所為,可向法院申請民事禁制令,為何會演變成為刑事罪行。

終審聆訊將於明年2月21日展開,預料需時一天。上訴人陳志雲昨未有現身終院,至於同案另一被告叢培崑原本亦向終審申請上訴許可,但據悉他已於今年4月放棄上訴。

官問陳行為如何影響無綫利益

陳志雲早前被裁定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該罪的控罪元素包括陳志雲的行為與無綫的業務有關,以及他意圖影響無綫的業務。終院常任法官鄧國楨指出,終院決定受理上訴人就3個法律問題的上訴,包括《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控罪元素、該罪行有何合理辯解及其舉證責任,以及陳志雲有否蒙受司法不公。

終院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在庭上一度問控方,陳志雲的行為如何影響無綫的利益?他又質疑無綫若不滿陳志雲所為,可以向法院申請民事禁制令,為何會演變成為刑事案件?司徒敬認為藉這次終院上訴,可以釐清《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控罪元素。

陳一方指上訴庭前後矛盾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指出,上訴庭曾於2009年在中原地產工商舖前董事總經理陳雁樓收受非法回佣一案中,指出法庭處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控罪時,須考慮收款者的意圖。惟上訴庭處理陳志雲案上訴時,卻提出相反的結論,認為上訴庭前後矛盾。終審法院法官鄧國楨昨於庭上亦提出類似的質疑。

【案件編號:FAMC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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