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醫療人員使用致癌物質 患乳癌獲裁應得勞工賠償
(溫哥華24日加新社電)卑詩省3名醫療人員申訴﹐她們在工作時使用已知致癌化學物質﹐因而患乳癌﹐應有勞工賠償。加拿大最高法院周五作出裁決﹐支持她們的論點。
女子漢默(Katrina Hammer)、舒密特(Patricia Schmidt)和麥費倫(Anne MacFarlane)在米遜紀念醫院(Mission Memorial Hospital)工作﹐該間醫院的實驗室有7名女子患乳癌。
漢默和麥費倫是實驗室技術人員﹐舒密特是實驗室助理﹐她們使用多種化學物質﹐檢測血液和其他人體樣本。
工傷賠償委員會最初拒絕她們的賠償申請﹐指乳癌不是職業病。
但工傷賠償行政仲裁庭在2010和2011年作出裁決﹐推翻此前裁決﹐指乳癌與職場有關聯。
卑詩省上訴庭認為﹐仲裁庭的裁決「顯然不合理」﹐因為沒有證據證明﹐幾個女子的癌症因工作環境而起﹐專家說兩者沒有關聯﹐仲裁庭沒有理會專家的意見。
加拿大最高法院周五以6比1的裁決﹐支持3名女子。
法官布朗(Justice Russell Brown)撰寫多數判詞﹐認定仲裁庭的裁決並非明顯不合理。
「儘管裁決依據的紀錄沒有確切的專家證據﹐仲裁庭依賴其他證據﹐支持它的裁決﹐員工的乳癌與工作條件之間﹐存在某種簡單的關係。」
他說﹐法律對這類個案有較低舉證要求﹐必須傾向女原告人。
法官科特(Justice Suzanne Cote)大力反對多數意見﹐她說工傷賠償行政仲裁庭的裁決非常不合理﹐無法證明這些女子的工作﹐與她們的病症有簡單的關係。
代表醫療科學協會(Health Science Association)與漢默、麥費倫的律師畢哈雷爾(Tonie Beharrell)說﹐最高法院裁決賦予勞工賠償上訴仲審庭權力﹐根據職業因素確定疾病成因﹐不需嚴格科學舉證﹐或是法庭干預。
醫療科學協會主席埃弗里(Val Avery)感謝這3名女員工﹐說她們努力不懈﹐並說該案為所有員工創下重要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