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男子自女兒就讀小四起多次性侵犯她,已長大成人的女兒,前年向在佔領運動期間認識的好友首度揭露事件,並與家人商量下決定報警。被告昨在高院承認一項非禮、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3項亂倫罪,其間法官下令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及被告的心理及精神報告,法官明言會判處長時間監禁。 首次案發女兒8至9歲 法官潘敏琦押後至7月20日判刑。控方表示,在澳門出生的女事主X已表明不願回港,法官遂下令社署安排心理學家往澳門為X索取創傷報告。 根據控方案情,被告於2004年至2011年間5次侵犯在澳門出生的X。被告首次侵犯X時,X只有約8至9歲,當時她與父母及兄長居香港,當天兄長及母親分別在客廳及洗手間,被告趁X獨自在父母H上玩耍時,捉紒的手放進他的內褲摸其陽具數秒,X更問被告是什麼,被告立即向X道歉,並紒不要告知母親。 2007年,X的父母均在澳門工作,間中才回港;至2009年被告返港工作,X的母親則留在澳門,當年X只有13至14歲,被告趁與X單獨在家時與她發生性行為;同年X再於澳門住所遭被告強姦。 控方續稱,當X在14至16歲時、即約2010至11年間,被告兩度在香港住所與X發生性行為。X稱從沒向人透露事件,案發時沒有掙扎,因為她尊重被告,更曾偽裝被侵犯時不感痛楚,她只希望每次事發也是最後一次。直至2014年底至去年初,X在佔領運動期間認識一名好友,首次向對方披露被父侵犯。警方去年8月7日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承認犯案。 辯方求情時向法庭提交被告的求情信,但法官不滿信件未有簽署及日期,質疑辯方律師及大律師辦事不力,被告遂立即在求情信上補回簽署。辯方又稱,由於被告的妻子長期在澳門工作,令被告感寂寞。但法官質疑,其中一次犯案時,被告及妻子與X均在澳門。大律師又稱,被告貪圖慾望,因一時衝動及不能自控而犯案,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認罪,X毋須出庭作供。 【案件編號:HCCC1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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