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澳石灘寮屋僭建 康署權責同地署

[2016.06.14] 發表

【明報專訊】本報於2013年報道,石澳山仔路石灘上的700平方呎寮屋,非法擴建成6000平方呎大宅,然而大宅僭建部分至今仍未完全拆除。大宅位於海岸保護區內,屬於受康文署規管的「公眾遊樂場地」。有律師指出,康文署與地政總署在處理違例建築上有相同的權責,然而康文署人員或缺乏處理僭建的經驗,對相關條例較為陌生,或導致執法變得被動。

康文署回覆指出,雖然石澳山仔路構築物戶主過去3年已先後移除部分構築物,然而署方會考慮聯同有關部門,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要求戶主停止非法佔用有關地方,及盡快拆卸所有違規構築物。如有需要,署方會引用該條例檢控。

執法有例可援 或欠經驗

根據《遊樂場地規例》,任何人不可在未獲康文署長准許下,於遊樂場地內豎設建築物,而署長亦有權將之移走。律師謝天良解釋,該條例已賦權予康文署人員清除轄下石灘或公園等的僭建物。除此之外,任何政府部門亦可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檢控霸佔官地的人。因此他認為寮屋非法擴建拖拉3年仍未解決,或是署方執法經驗問題,非因康文署權限不足。

他估計康文署對相關法例不熟悉,亦未必有專責人員處理僭建問題,「康文署平日哪有機會處理僭建?最多收投訴才行動,執法比較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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