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七警案」主角、公民黨成員兼註冊社工曾健超於前年佔領運動期間,被指向警察淋潑有異味液體及拒捕,事隔一年被控1項襲警及4項拒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襲警及其中2項拒捕罪成,昨日被判囚5個星期,獲准以300元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判刑時批評,曾健超向警員淋潑有異味的液體,實屬「極大的侮辱和挑釁」,他一方面不滿警員對示威者拋開克制,但另一方面把警員當作「出氣袋」,實屬有點諷刺。曾健超庭外表示對判刑感到極之失望,但仍尊重司法制度。
曾:對判刑感失望 尊重司法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出,被告曾健超(40歲)雖與遇襲的警員沒有肢體接觸,案件驟眼看似性質輕微,但其實有關警員與他素未謀面,亦非向他所在的位置推進,被告卻在龍和道上方向他們淋潑有異味的液體,實屬「極大的侮辱和挑釁」,把無辜的警員當作「代罪羔羊」和「出氣袋」。裁判官指此案情G與向警員吐口水的案件相似,過往有判處即時監禁的案例。裁判官強調,前線警務人員只是按指令執行職務,並引用高院案例指法庭有責任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另外,審訊時沒有證據提及涉案的是什麼液體。
官認同非存心傷害警員
至於被告的拒捕控罪,裁判官指被告的反抗持續一段時間,屬連續動作,而且力度之大,連身材健碩的警長也未能獨自應付,需使用胡椒噴霧將他制服,顯示被告的拒捕行為非屬輕微。不過,裁判官同意被告當時只為擺脫拘捕,並非存心傷害兩名警長,事實上他們沒有受傷,更可即時返回崗位執勤。
辯方早前求情稱,被告案發時受到社會氣氛的影響,但裁判官認為這不構成減刑因素,因為社會運動不論誰是誰非,於案發當晚其實已經開始了一段時間,加上被告身為資深社工,理應有能力冷靜下來。
「不滿警不克制 自己卻不克制」
裁判官又批評被告一方面不滿警方放下過往克制,改以高武力對付爭取權益者,但被告自己卻同樣拋開克制,以侮辱及挑釁方式施襲,實屬「有點諷刺」,故認為辯方以「被告發泄對警方的不滿」作減刑理由,「恐怕難以站得住腳」。
裁判官認為,即時監禁是「絕對恰當及唯一選擇」,而且無[象顯示被告有任何悔意。雖然被告是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的年輕人,更獲不少讚賞,而且他被定罪後面臨失去工作,令人感到有點可惜,但這不足以構成減刑因素。此外,雖然被告於案發當晚受傷,但此案沒證據說明傷勢如何導致,故法庭難以因此減刑。裁判官指此案的控罪屬「例外罪行」(即不能判處緩刑),決定就被告的襲警控罪判處監禁5周,兩項拒捕罪則各判囚3周。由於各罪的犯案過程連貫,故裁判官下令所有控罪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監禁5周。
【案件編號:KCCC4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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