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姓藤的福建女子與一名加籍同鄉結婚1年後,夫婦倆往香港的加拿大專員公署申請移民,他們帶備了所有證件之外,還帶同她與父母的DNA檢驗報告,証明父母子女的血緣關係,也就因為這份額外的報告,成為她被拒移民的其中一個原因。
這福建女子的丈夫,是位26歲的加籍華裔移民,也是來自福建﹐1998年8月成為加國永久居民﹐並於2003年前後入籍。
2009年10月他和母親一起回國探親。母親為他介紹了數位女性﹐最終和藤女士於2011年7月結婚。
2012年9月﹐他申請太太團聚移民。他們於2013年4月在加國駐香港專員公署接受了一名移民官的面試。不久他們的申請遭拒絕。他於是向移民局提出上訴﹐但也於2015年8月31日被否決,於是在加國申請司法覆核。
受理該華裔移民司法覆核的法官注意到﹐這對夫婦面試時的各種自相矛盾之處:
•在他們提交的問卷答案中﹐他們說夫婦雙方的母親是鄰居﹐而申請人夫婦在同一個鎮上出生。但在交叉盤問中﹐丈夫卻說從不認識本是鄰居的太太﹐並說太太是由外公外婆帶大的。
•太太作證時則說﹐她是自己的親生父母帶大。她從來和丈夫不是鄰居。而丈夫的母親又說﹐兒媳是和她的養父母住在一起。
•太太說她和丈夫的首次會面是在她的阿姨家﹐但丈夫的母親則說首次會面發生在另一個地方。
•太太告訴移民官﹐她於2010年休學照顧外婆。但丈夫則說太太在她外婆去世前在一間便利店工作。
此外﹐移民局還注意到太太面試時帶了自己和父母關係的DNA測試結果。移民局對此的解讀是﹐她希望證實自己和父母的關係﹐方便未來他們到加拿大和她會合。這更加深移民官覺得女方以婚姻為移民跳板。
該加籍華裔男子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時表示﹐移民局官員對證據審看得太仔細﹐而且聚焦在負面因素方面﹐而不考慮積極因素。此外﹐他認為移民官的文化背景使得他未能準確解讀其他族裔的合理行為。
法官表示﹐通常情況下﹐移民官對於當事人的可信度的評估﹐是值得尊重的。因為移民官處在最佳位置上來聽、觀當事人的情形。而申請人在要求覆核時並沒有指出移民官在做決定時忽略了那些證據﹐而是僅僅提供了一些對他們矛盾證詞的解釋﹐這等於是希望法官重新判斷證據﹐以自己的結論代替移民官的結論﹐但這不是法官職責所在。
此外﹐申請人認為移民官的文化背景未能合理解讀合理行為﹐那麼他需要提出能夠證明這一點的證據。但他卻無這方面的資料﹐法官只能認為移民官判斷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