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NGO管理法 禁資助政治活動
【明報專訊】中國通過「境外非政府組織(NGO)境內活動管理法」,警察將有更大權力監管在中國境內的境外NGO,這些NGO未來若被列入公安部門黑名單,將不得在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或活動。
新華社報道,中國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20次會議昨天下午表決通過這項備受關注的法案。
目前在中國長期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有1000個左右,再加上展開短期合作專案的組織數量,總數可能已達7000個左右。
據媒體稍早前的報道,這項法案規範對象包括外國的慈善機構、商會、學術機構、智庫、社會團體等。但學校、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等學術研究機構與國內相當機構交流合作,可不受此法規範,而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這項管理辦法,公安機關「可以約談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負責人」。公安機關若認為備案的臨時活動有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等情形的時候,「可以透過中方合作單位停止臨時活動」。
境外NGO在中國境內活動的資金來源、收付及帳戶管理也都必須遵守嚴格規定。
辦法還規定,對有顛覆中國國家政權、分裂國家等違法犯罪情形的境外NGO,國務院公安部門「可以將其列入不受歡迎的名單,不得在中國境內再設立代表機構或者開展臨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