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18條內容
[2016.04.13] 發表
【明報專訊】●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徵詢其所屬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意見後,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內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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