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驗窗首定罪個案 承建商虛報完工罰6000

[2016.03.18] 發表

【明報專訊】屋宇署於2012年6月起推行強制驗窗計劃至今近4年,出現首宗署方成功檢控個案。一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去年1月為其中一戶驗窗時,向建築事務監督虛報已完成檢驗工程,並聲稱窗戶毋須修葺,其後屋宇署發現涉事單位窗戶未符標準,署方遂以違反《建築物條例》規定,控告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者作失實陳述,今年2月東區裁判法院判處兩人各被罰款6000元。

修葺未符標準被舉報

屋宇署昨發出新聞稿交代案件時表示,建築事務監督於2014年8月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有關單位的業主發出一份通知,要求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檢驗窗戶。業主其後委聘一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即在強制驗窗計劃下的合資格人士驗窗。該承建商去年1月12日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證明書,確認已完成檢驗,認為有關窗戶安全,毋須修葺。

屋宇署之後收到有關單位窗戶修葺工程未符標準的舉報,展開調查後發現涉事窗戶雖曾修葺,卻未符標準,該小型工程承建商最後亦為欠妥的窗戶完成修葺。

屋宇署指出,由於該承建商在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證明書內,明知而就重要事實作失實陳述,違反《建築物條例》規定,遂向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者提出檢控,東區裁判法院上月25日裁決罪成,兩人各被判罰款6000元,是首宗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因違規行為而被成功檢控的個案。

業主會指業界良莠不齊 促加強規管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任何人向建築事務監督作失實陳述屬嚴重罪行,屋宇署會就收到的窗戶檢驗證明書及窗戶修葺工程抽查,若涉及違規,署方會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提出檢控或展開紀律行動。

根據《建築物條例》規定,任何合資格人士在明知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窗戶檢驗證明書上,就重要事實作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0萬及監禁18個月。

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表示,驗窗業界質素良莠不齊,業主一般難了解到哪些合資格人士才符合驗窗修葺工程的標準,促請屋宇署加強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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