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傳證人被拒可申永久終止聆訊
[2016.03.11] 發表
【明報專訊】涉普通襲擊特首梁振英的立法會議員黃毓民,為70名官員及議員申請證人傳票被拒,有大律師認為,黃可以此作上訴或司法覆核的基礎。
目睹案發已算關鍵證人
根據《裁判官條例》,如有可信的人令裁判官覺得,在香港境內有人相當可能會為被告人作出關鍵的證供,裁判官須向該人發出傳票。有大律師指出,按照法例,有關申請證人傳票的要求,申請人毋須為潛在證人錄取口供、或在庭上詳細解釋辯方案情,只需解釋證人將如何支持辯方案情或挑戰控方案情。他又稱,以普通襲擊罪為例,若申請人能提出證人目睹案發經過,相信已算關鍵證供。
該大律師又認為,若裁判官拒絕被告的證人傳票申請,被告可以未能建立辯方案情為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他又稱被告亦可提出覆核,或以此作為上訴或司法覆核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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