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士淵覆核案部分勝訴 移民部濫用程序發還重審
【明報專訊】被中國通緝的列治文商人沈士淵,要求移民部不得插手其難民申請的司法覆核官司,昨日獲得部分成功,法官判決同意就移民部違反誠信責任部分及程序濫用部分發回重審,不過,法官就不同意沈士淵要求將所有中國政府提供的證據排除在外的部分。
法官福瑟吉爾(Simon Fothergill)上個月聽取沈代表律師瓦爾德曼(Lorne Waldman)及移民部代表律師的辯論,瓦爾德曼主張移民部故意扣留對沈有利的證據,致使他的難民申請被拒,構成程序濫用,直到法庭傳召一名中國公安作證,才發現證人提到的一些文件,中國政府已交給移民部,但移民部卻未對沈提供。被扣起的證據主要是沈的姐姐受威脅的證詞部分。
沈士淵的難民申請在2013年被拒,瓦爾德曼對法官說,若非移民部故意把對沈士淵有利的證據保留一手,難民申請的結果可能大不相同。在難民申請被拒後,沈士淵在2014年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法官並於去年9月裁決改交由另一組難民裁審委員進行重審。
不過,瓦爾德曼指出,若按照去年法官的判決進行重審,移民部仍可派代表參與難民聆訊,並從中作出干預,故而他向聯邦法院提出最新申請,希望說服法官,將移民部排除在難民聆訊之外,使移民部不能再插手沈案,以避免程序再遭濫用。
昨日的判決指出,移民部將證據扣起,不對沈提供的部分,法官認為沈言之有理,於是判決將移民部是否違反誠信責任,以及是否涉及程序濫用的部分,發回給同一名難民局委員進行重審。
但法官也說明為何無法接受將中國證據排除在外的原因。沈士淵在難民聆訊時提到,中國普遍存在證據是透過刑訊逼供取得,移民部則抗辯指沈的論點只是推測,並無足夠證據顯示沈案的證人也遭到逼供,對此,法官同意移民部說法。
在另一方面,法官注意到,難民局也認為有可能有關證據是透過脅迫方式取得,但對此被脅迫的可能性,會在未來聆訊進行評估。
法官因此認為,目前聯邦法院若欲判決排除中國的證據,時機上並不成熟。
目前居於列治文的沈士淵,自2002年起被中國通緝,指他在上海經營鋼材公司期間,涉及金額高達2000萬加元的詐騙案。
直到現在,他仍在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紅色通緝令捉拿的逃犯名單中。沈士淵在2011年4月提出難民申請,他強調自己無辜,指回到中國將受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