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議題:灰色地帶多 動輒得咎?
【明報專訊】《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包含六大範圍的豁免,政府強調條例針對故意、大規模和營利的盜版行為,截圖、同人誌、翻唱等豁免範圍以外的二次創作,只要不對版權持有人造成經濟損失,也不取代原作品,則不應有刑責。影視和動漫業界組織也稱,條例並非針對個人,相信修訂後也不會影響普通市民。
不過,有評論指出,按目前的條例草案,版權持有人「不會告」二次創作者,不等於「不能告」,只要有侵權而被起訴的可能,對網民來說,都如頭上懸着一把刀。另條例有不少「灰色地帶」,或使人輕易墮入法網。
以下羅列網民的數個疑慮,並列出政府官員、立法會議員、法律界和相關人士的立場。
■1 認真翻唱歌曲並在網上發表
知識產權署:
因為現有條例只豁免戲仿、評論作品或時事等目的之作品,如單純是抒發個人情感,並上載到網上分享,不能獲得豁免。不過,「翻唱放上網」只要不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經濟損失,也不取代原作品,不應有刑責。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黃福來:
YouTube等服務平台早已與唱片公司達成協定,在平台上翻唱歌曲已獲版權人同意,「全世界國家都是如此」。
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
條例中列明「分發侵權的複製品」便會觸犯法例,而複製品指的是翻唱版本與原唱的毫無分別,一模一樣,這是不可能的事。
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
現時不少網上短片發布平台,如YouTube,在協議中容許翻唱作品的發布,但根據現行條例已觸犯法例。沒人可以不勞而獲,所以因使用曲詞而支付版稅予版權人乃公平的做法,而且近年唱片業况已改變,不少歌手改為自行出版,被他人翻唱而無合理補償對他們不公平。不過,除非涉及商業用途,用作牟利,否則根本沒有人會控告網民。
香港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總裁馮添枝:
根據未修訂的版權條例,版權擁有人對翻唱作品上載至短片發布平台,已可向翻唱者收取版稅,惟過去並無相關案例。草案獲得通過後,版權人則可要求短片發布平台將短片下架。業界普遍不希望在法律層面處理,亦正研究向這些短片發布平台收取集體授權費。
■2 在社交網發布漫畫「同人誌」
知識產權署﹕
在修訂前後的版權條例下,皆已觸犯法例,版權人可提出民事索償;若同人誌達至「損害性分發」,取代了原作品,則可能有刑事責任。
二次創作權關注組:
大家一般會先看原作,之後才找同人誌看。但總有人先看了同人誌才知道原作的存在,或對原作感興趣,同人誌正替原作宣傳,不會損害原作利益。再者,同人誌不會把整個原作劇情照抄,根本不會損害原作利益,它應得到全面豁免。
香港動漫畫聯會理事鄧永雄:
業界要求政府修例是杜絕版權條例漏洞,令業界可以有效對付經串流發放的盜版物品,所以絕對沒有針對個人的網上行為,也不是針對二次創作。業界其實有權追究同人誌和Cosplay,但一直默許相關行為;若不造成經濟損失,一般不會起訴。因為業界早將Cosplay、同人漫畫定義為fans活動,有助宣傳;同人誌也是培養漫畫界新血的搖籃。
■3 截圖並在網上發表
知識產權署:
法律上,要構成侵權,必須複製原作品的實質部分。即使涉及複製實質部分,若屬戲仿、諷刺、評論時事、引用等豁免範圍,也不違法。此外,單純在社交網站上分享他人的圖片並沒有法律責任,但若先下載原圖再上載而沒有援引出處,又不在豁免範圍內,則屬侵權。
前線科技人員議政小組:
截取單一畫面在絕大部分情况下不會被視作侵權,但利用截圖應用程式截下電影場面製作連環圖,則有可能侵權。新例條文說明引用截圖時「有足夠的確認聲明」不違法,但知識產權署無清楚解釋何謂「足夠」。
無綫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李寶安:
只要不用來販賣圖利,截圖無所謂。無綫不會告網民截圖侵權,亦接受惡搞。
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
電影是1至2小時長,截一個圖不構成實質部分,故並不侵權。
■版權條例修訂爭議
(圖一)
◆相關概念
‧版權(copyright)
‧創造力(creativity)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
‧表達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
◆參考資料
1. 明報通識網熱門專輯「網絡23條」:link.mingpao.com/17900.htm
2. 其他參考資料可到以下網址下載:life.mingpao.com/htm/dl/20160121BZ.doc
■模擬試題(答題指引見另文)
◆資料A:政治漫畫(圖二)
◆資料B:豁免範圍
政府2015年12月提交《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予立法會二讀,部分反對草案的泛民主派議員「拉布」,網民組織也發起抗爭行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表示,條例草案下,版權擁有人的傳播權利獲得保障,能夠打擊大規模的侵權行為,如串流行為;網絡供應商也獲「安全港」制度保障;網民則享有6大豁免﹕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這六項豁免都是2011年草擬條例時,網民表示憂慮的地方。他強調草案通過後,刑事責任的門檻將更清晰,「如不知道有侵權情况或不取代原作品構成經濟損害,就不會招致刑責」。
有研究產權法的學者指出,原本條例下,改圖、改歌詞等屬侵權,只是版權人不知道或認為起訴不符成本效益才沒制止。草案引入六大豁免,即只要作品之目的屬豁免範圍,便不違法,草案反能為二次創作提供保障。
◆資料C:網民疑慮
近年二次創作流行,包括用來諷刺時事,被認為是為大眾發聲的途徑之一。《2014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被一些網民稱為「網絡23條」,官員四出澄清不會收窄網上言論自由和二次創作的空間,但網民態度未有改變。網民團體「鍵盤戰線」發言人鄺頌晴認為市民對政府信任不足,加上政府未有清楚解釋條例草案,難以令網民釋疑。
鄺認為雖有6項豁免,但翻唱和串流打機不獲豁免,且諷刺、模仿等豁免範圍的定義不明確,最終一旦要在法庭處理關於二次創作的爭拗,會對網民造成龐大壓力。多個網民組織和部分立法會議員希望政府仿效美國採「開放式豁免」原則,即只要作品非牟利或非商業創作,以及沒傷害原作的版權利益,便無法律責任,以免網民因易誤墮法網而擔憂。
■資料回應題
1. 利用資料C詮釋資料A中漫畫家對版權條例修訂的態度。
2. 參考資料B及C,指出和說明《2014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爭議所反映的價值觀衝突。
■延伸回應題
3. 你在多大程度上同意《2014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應獲得通過?參考資料並就你所知,解釋你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