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彩雲h昨凌晨發生警員開槍案,有資深警員認同涉事警員開槍有合理理據,因根據《警察通例》,警員可在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免生命受威脅或嚴重傷害時拔槍或開槍;另警員在定期訓練時,亦有提及若移動中的車輛或對自己生命產生威脅,警員可開槍,但要有明確開槍目的和目標。 「要打手就打手 做戲先有」 該資深警員估計,當時警員開槍是為制止想開車撞向自己的司機,從而令私家車停下,當第一次開槍未能阻止司機時,則可視乎需要繼續開槍,直至達到目標為止。 對於案中警員開槍未有命中司機及未能阻止私家車逃走,該資深警員表示,雖然警員季度射擊訓練包括定靶射擊及移動目標的情景,但即使在訓練時要準確命中目標亦不容易,資深警員笑言「要打手就打手、打腳就打腳」是「做戲先有隉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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