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新界原居民「套丁」作地產發展過去數十年一直存在,鄉議局於2007年成功將「套丁」所涉及與發展商合作的過程「非刑事化」,其背後原因是鄉議局堅持丁權這傳統權益是任何男性原居民的權利,無論有沒有土地與否,因此他們有權去處理其丁權;但政府的立場是,丁權是申請丁屋的要求,原居民要有地建好屋後,才能合法買賣。 根據政府的丁屋政策,新界人若要申請興建丁屋,必須具備兩要求﹕一是申請人必須是新界原居民,即「丁」;二是須擁有實質權益的土地,政府才會批准其興建丁屋,二者缺一不可。按法例,若原居民符合以上條件而獲批建丁屋,在丁屋取得滿意紙及滿5年或補地價後,便可自由買賣,不會觸犯法例。 07年前申建丁屋須宣誓 不少原居民因有丁無地,故會與發展商「合作」,從發展商「購入」土地,向政府申請發展丁屋,當中無可避免會原居民與發展商要有協議,但2007年前申建丁屋時申請必須宣誓,表明沒有任何協議,否則屬刑事罪行;鄉議局遂於2006年成功爭取將宣誓聲稱轉為地契條款,令原居民「套丁」時免去作聲明時可能面對的刑責。 不過,12月初高等法院的「套丁」一案中,被告的原居民所以被判罪成判囚,是「套丁」過程中涉及「虛假文件」的物證,加上有人證而「斷正」,這必然是刑事罪行。其實,地政總署於12月7日的回應已提及,只是將法定聲明的要求轉為契約條款,執行契約條款的措施本身不是刑事檢控,但若有人透過虛假陳述或詐騙行為騙取政府的審批,便涉違法行為,即使涉事人沒有作過法定聲明,有關違法行為經執法部門查明屬實可作刑事檢控。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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