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疑似有精神病且濫用藥物的司機發生車禍之後,被安省汽車登記辦公室(Registrar of Motor Vehicles)吊銷駕照。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但受理此案的上訴委員會認為,已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的確有精神方面問題,會導致駕車不安全,因此支持登記辦公室的決定。
上訴委員會文件顯示,今年3月6日,當事人發生一起車禍,他駕駛的汽車衝入路邊溝渠,隨後被警方控以藏有大麻的罪名。
第二天,他收到一份醫療情況報告,其家庭醫生在其中「精神或情緒疾病」一欄上勾選了「不穩定」這一選項,並且在隨後的「評價」一欄中稱,「有[象表明,當事人有服用藥物的歷史,而且沒有提供尿液作毒理檢驗。」3月16日,當事人的駕照被吊銷,登記辦公室同時要求當事人提交一份完整的「藥物使用評估報告」和「精神健康評估報告」。
當事人向上訴委員會稱,首先他認為造成3月6日車禍的原因是路況太差,而且事後他主動要求去醫院接受檢驗,因為他受到一些震盪。但當事人卻無法向上訴委員會提供醫院的檢驗報告。
當事人承認,他在醫院中曾被一位精神病專家評估,因為他曾在2014年12月被送去一處精神病單位。
對於登記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報告,當事人稱他去看過的所有醫生都拒絕出具這些報告,因此他要去找新的精神病專家。「他們試圖強迫我在車禍之後服藥。而我在過去的4個月中已經停了藥,一直感覺良好。」
當事人向上訴委員會提供了一份關於自身精神狀況的報告,但該報告字[模糊,讓人無法知道報告人是誰。
他又聲稱,一直為他看病的精神病專家正在退休。而他因為不能駕車而感到沮喪,因為找不到人填寫他的病歷而泄氣,因此他要求委員會歸還駕照。
登記辦公室則表示,現有關於當事人的報告是指他精神狀況不穩定且有情緒疾病,在沒有新的證據推翻這一報告之前,不會歸還駕照。
上訴委員會認為,法律明確規定,「駕駛人不能有任何精神、情緒、神經或身體的疾病或殘疾,以致影響他/她的駕駛汽車能力;也不能有會嚴重影響安全駕駛能力的酒癮或毒癮。而要判斷這些問題,需要有醫生的報告來佐證。」
而當事人先是在2014年12月去精神病院看病,隨後又被轉介去精神健康部門做跟蹤檢查,最後還被「同意及能力委員會」(Consent and Capacity Board)推薦去接受治療。
同時,當事人又不提供他精神健康方面的細節,也沒有關於是否服藥甚至濫用藥物的問題的報告。上訴委員會據此認定,維持登記辦公室吊銷當事人駕照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