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領取安省援助金的華裔男子因肛漏問題﹐欲在安省求醫﹐但因排期時間過長﹐恐令病情加重﹐遂接受家庭醫生建議﹐兩度返回中國接受治療﹐卻被指兩次離境均超過30日﹐違反發放援助金的規定﹐被省府有關部門追討已發放的1,471元的援助金。
男子不服﹐事件呈交至社會福利審裁署審理﹐審裁署先判男子敗訴﹐但當事人上訴﹐結果審裁處認為當事人因健康及特殊情況而離境﹐未有違規﹐故判當事人得直﹐毋須歸還有關款項。
受痔瘡問題困擾的陳氏(化名)最先在加拿大接受手術﹐但手術後出現感染﹐他卻等了足足2個月﹐才有機會與負責手術的醫生見面﹐但對方那時才告知陳氏﹐他不能替他進行手術。
陳氏的家庭醫生只好另覓專科醫生﹐但一直未能成功。此時﹐陳氏的病情卻不斷惡化﹐甚至出血。鑑於陳氏病情不宜拖延﹐故其家庭醫生建議陳氏返回中國治病﹐讓他可盡快康復。
陳氏遂在2010年12月返回中國接受手術﹐當時的中國醫生已著陳先生於1年後﹐即2011年底要返回醫院作跟進檢查。
但陳氏在庭上供稱﹐由於當時的機票價格相當昂貴﹐故未有按時成行﹐一直拖至翌年2月﹐待機票價格稍為回落﹐他才由父親付款﹐買特平機票返回中國。
陳氏終在2012年2月返回中國作跟進治療﹐並在當地醫院留院9日。但此行陳氏並沒有接受手術﹔不過﹐當地醫生則告知﹐他的情況並不樂觀﹐問題隨時翻發﹐並著他要作更多跟進檢查。當陳氏返回加拿大後﹐便定期約見家庭醫生﹐密切留意自己的病情。
當年﹐陳氏雖然只留院9日﹐最後卻在中國逗留了38日。
陳氏解釋﹐當時正值中國新年﹐絕大部分醫生都放假或外遊﹐若不非其父親曾是國內的腦科醫生﹐憑茪@些人脈﹐他才能在該段時間迅速獲得治療。即使如此﹐由於他所購買的是特價機票﹐故使用期有一定限制﹐38日是他逗留在中國最短的時間。
到了2013年﹐陳氏舊病復發﹐他必須再返回中國再接受手術﹐今次他更在中國逗留62日之久。
陳氏解釋﹐由於手術後﹐他必須臥H1個月至個半月。在手術後頭半個月﹐他更需要每天洗傷口及換紗布。陳氏大約留院9日後才出院﹐但出院後仍需每日返回醫院覆診﹐這情況一直持續了兩周。然後﹐接下來的半個月﹐他則每周到醫院兩至3次。
陳氏表示﹐其主診醫生原著他手術後3個月仍需定期回院覆診﹐因為他的傷口仍有機會感染。但因機票已經到期﹐他在手術後3個月內便飛返加拿大。
陳氏聲稱﹐當時在中國雖逗留了2個月﹐但期間因自己身體狀況欠佳﹐故不大與當地的親友往來。反而﹐他因患有抑鬱﹐需要治療﹐卻因他在安省難以覓得與他有共通語言的精神科醫生﹐而一直沒有得到治療。他卻趁此行﹐在中國逗留期間﹐看兩、三次精神科醫生。
第二次手術後﹐陳氏的病情穩定很多﹐此後他亦沒有返回中國﹐只是到本地的家庭醫生定期檢查。
早在2012年﹐陳氏返中國接受治療時﹐他已在領取安省的社會福利援助Ontario Works。但根據法例﹐凡領取這類援助金的省民﹐不能離境逾30日。偏偏陳氏的兩次中國治病之旅﹐離境時間都超過30日﹐違反省府規定﹐卻如常領取援助金。為此﹐安省殘障支援計劃總監向陳氏追討多領取了的援助金﹐合共1,471元。
但陳氏解釋﹐第一次返中國治病時﹐根本不知道自己不能離境的規定﹔至於第二次﹐他得悉有關法例後﹐已在上機前兩日﹐將家庭醫生的信件交予有關部門主管。
陳氏又稱﹐兩次返中國的機票均由其父親代購﹐他承諾會向父親償還機票錢﹔此外﹐他返回中國治病期間﹐仍須繼續支他其柏文單位的管理費、房屋按揭等﹐財政負擔沉重。
事件鬧上社會福利審裁處。最初審裁處認為﹐陳氏在第二次離境時﹐雖已向有關部門遞交醫生紙﹐證明自己須到海外求醫﹐但陳氏未正式獲得許可便離境﹐仍觸犯有關法例﹐故判他須繳還多領的款項。
但陳氏不服上訴﹐審裁處經過覆核後﹐卻認為當事人因受痔瘡問題困擾足足3年﹐影響精神健康﹐需要尋求治療。陳氏無法在本國取得合適治療而被迫到海外就醫的﹐除了痔瘡問題外﹐還有精神問題。
根據法例﹐領取援助金人士雖不能離境超過30日﹐但三種情況則屬例外﹐包括因健康問題、升讀專上學院及特殊情況。陳氏個案正合乎上述第一及第三的情況﹐故判當事人上訴得直﹐毋須償還援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