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八旬退休餐館東主,2009年起4次在綜援覆審中隱瞞銀行戶口有存款,其中自2009年至2011年有總額近60萬元匯入存款,以騙取共11萬元綜援。他昨承認4項欺詐罪,辯方求情稱被告願意在3個月全數償還,請求法庭輕判。裁判官押後判刑,並要求被告與社署商討賠償計劃。 稱願意3個月內全數歸還 被告萬金華(81歲)自1998年起失業。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求情稱,被告退休前先後在英國及內地經營餐館,1996年生意失敗;被告患有嚴重糖尿病,要每天打針兩次及服藥;被告與40歲妻子育有3名子女,其中仍要照顧年僅8歲的女兒,大律師指被告所騙取款項只是用在家人身上,並願意在3個月內全數歸還。 根據控方案情,被告自2004年起申請綜援,當時他在資產一欄中申報了其匯豐銀行戶口及一輛舊私家車。被告於2009至2011年內4次向社署職員表示,他的財政狀G沒任何改變。 2010年8月,社署職員收到匿名信,指被告是一間物業公司的董事。社署職員遂調查被告,發現被告是兩個中國銀行戶口的唯一簽署人,其中一個戶口於2009年至2011年間有20張支票及一次現金匯入,總額近60萬元。 曾否認 後稱不知要申報 被告錄口供時否認知悉戶口有活動,但後來又表示只是替其他人收錢,不知要申報戶口。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判刑,其間被告還押看管。 【案件編號:FLCC57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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