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高沙省悉尼7日加新社電)斯高沙省校巴奪命案周一判刑﹐法官裁定﹐16歲男孩在校外出手推人﹐同學倒落雪堆﹐被巴士輾斃﹐需監守行為兩年﹐另加100小時社區服務。法官說﹐判處重刑﹐只會「加重悲劇」。
根據《青少年刑事法》﹐被告的身分不能揭露。今年10月﹐法庭裁定他刑事疏忽、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案件在今年2月11日發生﹐18歲學生查菲(Christopher Chafe)在悉尼高中(Sydney Academy)外面遇事﹐當場死亡。校巴後輪輾過他的頭部﹐他的同學目瞪口呆。
辯方堅稱﹐案發時15歲的被告只是鬧著玩﹐但少年法庭羅斯法官(Peter Ross)在早前裁定﹐男孩理應知道﹐他的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檢察官認為﹐被告拘押12個月﹐另加12個月守行為﹐就是恰當刑罰﹐因為罪行涉及嚴重身體傷害﹐《刑事年刑事法》有此定義。
檢察官梅爾尼克(Stephen Melnick)對法庭說﹐法例明白指示﹐刑罰應該包括「有意義的結果」。
但是﹐辯方律師斯諾(James Snow)堅稱﹐就算刑法要求有意義的後果﹐它也要求量刑有改造被告的作用﹐ 讓他重新融入社會。
斯諾要求法官﹐判處兩年監守行為。
羅斯法官在量刑時說﹐一年刑期對這麼年輕的人有反作用。法官又說﹐少年可能不懂表達悔意。
他說﹐《青少年刑事法》清楚指出﹐18歲以下刑事案被告﹐從「輕責」起點量刑。
法官說﹐查菲滑落校巴底下﹐男孩受驚。被告少年獲家人關照﹐他是初犯﹐沒有暴力行為前科。
羅斯說﹐兩年監守行為﹐少年還有大好前途﹐不至於憤世嫉俗。法官指出﹐到明年9月﹐少年要完成100小時社區服務﹐在服刑期間遵守晚上9時宵禁規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