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子女管養權月底諮詢 改推「父母責任」

[2015.11.14] 發表

【明報專訊】子女管養權(即撫養權)安排是每名離婚父母必須面對的問題,有見過往法庭把子女管養權判決予其中一方的做法過時,法改委10年前已建議取消管養權安排,引入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勞福局長張建宗昨日宣布,將於月底前推出有關兒童權利白紙草案諮詢,將提及以共同父母責任概念取代管養權安排,社會福利署亦最快明年上半年設支援服務中心配合,提供心理輔導和子女與非同住父母見面場所。

據統計署數字,去年本港離婚個案有2萬多宗,較1981年增加近9倍,而2011年因離婚及分居的單親父母有64,324人,較2001年的44,424人增加四成多(見表)。因應離婚率愈來愈高及本港兒童權利法例過時,張建宗昨於第三屆兒童問題論壇公布,即將於本月底前推出有關改革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的白紙草案,會提及以「共同父母責任」取代現有管養權概念,即使婚姻完結,父母的責任亦應繼續,並以子女利益為依歸。

他表示,法案會包含其他兒童權利範疇,當局會就白紙草案進行4個月諮詢,然後向立法會提出草案,有信心獲得支持。為配合法案,社署最快明年上半年成立特別支援離婚父母及子女的部門及熱線,父母及在離婚後首兩年,可免費獲取支援服務。

父母其中一人照顧不變

被問及法案是否即取消管養權,張建宗指「權」字眼雖改了,但其中一個家長負責照顧小孩的理念不變,但在法例更改後,另一個家長不能因此認為自己沒有責任。他表示,雖法例一直未修改,但法官判案時已開始採用共同照顧模式,故此近年不少法官要求改例,是次改例是以法律規範,亦是文化及思維上的改變。

有份推動是次法律改革的香港律師會家事法委員會主席何志權解釋,廢除管養權概念下,法庭處理離婚父母的子女管養權及財產分配時,不會再頒布管養權予任何一方,雖然子女仍會只與其中一方同住,但父母兩方亦自動有責任在離婚後關顧子女。日後法案會鼓勵父母雙方共同協調探視權,及包括第三方如祖父母的探視權,但未必會沿用法改委10年前建議的「連繫令」模式,強制非同住父母一方與子女聯繫的安排。

馬道立:現法例過時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論壇表示現時本港兒童權利法例過時,期望有法例可保護處於最弱勢的兒童,讓父母了解他們在離婚後的基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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