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被告與介入訴訟人 最大差異在訟費
【明報專訊】高院昨開庭處理港大的臨時禁制令,《蘋果日報》及港大政治學與法學二年級生李熙信均申請成為被告(defendant),記協、港大校友關注組召集人葉建源及港大《學苑》總編輯劉以正則申請成為介入訴訟人(intervener)。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解釋,被告和介入訴訟人最大分別在於訟費,因為即使介入訴訟人敗訴,法庭都不會輕易要求他支付勝方訟費。
介入訴訟人縱敗 鮮須付勝方訟費
張達明指出,即使有團體或個人欲成為被告,但若禁制令涵蓋範圍並非針對他們,他們只能成為介入訴訟人。
張解釋,介入訴訟人與被告均有權在法庭陳辭,並且一般都可獲控方提供與案相關文件和證供,法庭考慮裁決時,亦會同樣地考慮介入訴訟人和被告的理據和法律觀點。張指出,法庭可下令敗方支付訟費,理論上包括介入訴訟人,但法庭對訟費有酌情權,而且一般「唔會隨便要佢(介入訴訟人)嶺翃osts(訟費)」。
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案中,介入訴訟人及被告的分別並不明顯,但法庭有權拒絕有關人士以相關身分加入訴訟。但在一般民事案,被告必須承擔權與責,即可獲得申索權益,同時亦要負擔訟費,但大部分介入訴訟人則毋須負擔訟費。
此外,法官昨頒下經修訂的臨時禁制令後,向代表李熙信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查詢,指臨時禁制令範圍已收窄,李或不再是禁制令針對的被告,潘回應說李仍可以「介入訴訟人」身分繼續參與訴訟,但如李決定不繼續訴訟,將向法庭申請由原訴支付訟費。李熙信於庭外表示,將與律師商討才決定下步行動。李熙信及劉以正均透露,他們正就本案申請法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