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進議會 違公務員法
賴清德遭公懲會申誡
【明報專訊】台南市長賴清德(右圖)拒絕進議會遭監察院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賴身為直轄市市長,未能遵守《地方制度法》列席議會,他雖辯稱是為了突顯地方黑金政治,但非正當理由,30日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議決將他懲處申誡。由於賴是民選市長沒有考績問題,此處分對他不會有實質影響。
據《中國時報》報道,今年1月6日,賴清德宣布在李全教所涉賄選官司未完全釐清之前拒絕進入議會,導致府會陷入長期失和僵局。8月4日,監察院通過彈劾案,將賴清德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讓賴腹背受敵、壓力倍增,他還為此在電視節目上委屈地哽咽落淚。
賴清德向公懲會提申辯書表示,府會爭議是重大政治問題,非行政權違法失職,不屬於司法審查範圍,監察院不得彈劾;民選市長與民選議會的關係,是採議會、首長雙軌制,監察院將他移送公懲會議處,是單方要求首長服膺議會,忽視首長的民主正當性。
但公懲會認為,依《地方制度法》第48條規定,直轄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議員有向市長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同法第49條也規定,議會對於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直轄市長列席說明,如果違反者,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懲戒規定。
賴提申辯未被接受
公懲會表示,賴清德不進議會,主張議長涉及議長、議員的賄選,其職務不具民主正當性,不應主持議事,他要用拒入議會來突顯地方黑金政治問題的嚴重,這是以政治目的拒絕法律規範,難謂有正當理由。
至於賴清德辯稱,他宣布拒絕進入議會備詢232天後,因認為掃除黑金已看見曙光,所以在今年8月台南市議會第2次定期大會開會首日,進入議會提出施政報告並列席說明。
公懲會認為,這種理由無法免責,但有納入審酌處分輕重的參考,因此予以申誡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