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凱國反對引渡美國遭駁回
涉17年前費城分屍案 返美或判死刑
【明報專訊】加拿大聯邦司法部受美國司法部的委託,要將一名潛逃的華裔疑犯黃凱國(Kai Guo Huang又名陳宇 Yu Chen,圖)引渡回美國,接受謀殺罪名的審判。黃凱國反對引渡的上訴在本月8日被加拿大最高法院駁回。
這名涉嫌與17年前在美國費城唐人街一間餐廳內分屍案有關的逃犯,回到美國費城受審若被定罪,將可能要面對賓州的死刑。
法庭文件顯示,黃凱國涉嫌於1998年在美國犯下謀殺罪行。事發數日之後,黃凱國的姐姐和姐夫作為證人,據稱向警察提供了一份聲明,暗示黃凱國與兇案有關。
但過後這兩位證人又宣誓作證稱,他們從未向警察提供聲明,而且他們還返回中國,再無意願出來指證黃凱國。
因此黃凱國辯稱,沒有證人指證他與此謀殺案有關,因此他不應該被遣送回美國。
而美國政府方面則出示了那份聲明,並且給出相應的細節。同時美國政府還說,根據美國政府與中國政府簽訂的罪案事務法律互助協議,美國方面可以要求中國政府向那兩名證人施壓,要求他們出庭作證。而黃凱國引用一位來自中國的法律專家的觀點反駁稱,根據中國的法律,政府無權強迫證人參與美國的司法程序並作證。
法官承認美方證人證詞
引渡法庭法官認為,法官自身並不適宜對他國法律進行聽證,以確定中美罪案事務法律互助協議是否能讓美國政府獲得證人證詞。但法官認可那宗謀殺案的司法程序已有證人的證詞,因此判定黃凱國有犯罪行為。
黃凱國對此不服提出上訴稱,引渡法庭法官的判決沒有採納中國專家的意見,而且對自己繼續關押的決定毫無理由。證人是否會被強令要求出庭作證,要看中國法律的規定。
而中國專家已明確表示,中國的法律不允許中國政府強迫證人在外國法庭上出庭。
就算不考慮中國專家的意見,美國政府也沒有展示可以作為呈堂證供的證人證詞,所以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黃凱國犯下罪行。
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衡量了雙方的意見之後贊同引渡法庭法官的看法,認為引渡庭除非在極罕見的特例之下,例如政治方面的侵害,不適宜判定外國的法律,因此引渡庭法官根本不必去關心外國的法律。
而且如果在引渡事務聽證會上除了要求已有的書面文件之外,還要求外國法律的准許,會令引渡程序的操作無法進行。
引渡庭法官不應去判斷,中美罪案事務法律互助協議最終能否成功實施,這已不是引渡聽證會能夠決斷中國政府在中國法律的限制下,能否強迫證人出席美國的審判程序。綜上所述,有關外國(中國)的法律是否會讓互助協議幫助美國政府獲得證人證詞一事,引渡法庭法官拒絕就此舉行聽證會的判決正確無誤,黃凱國的上訴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