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察不合法上銬搜身逼認人 小額告警濫權獲賠 或掀申索潮

[2015.09.26] 發表
被告之一、已退休的總督察羅磐基(前)於2006年曾駐守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一隊。圖為羅磐基當時與同僚到被企圖打劫的樂富商場東亞銀行調查。(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曾任警員的財務公司東主,去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指7年前在黃大仙警署內遭時任總督察不合法對待,審裁官昨裁定東主申索成功,並指該總督察要求東主參與認人程序屬濫用權力,而向東主鎖上手銬及搜身的做法也不合法,裁定前總督察及代表警務處的律政司長要向東主賠償合共9.1萬元,東主並獲2.5萬元訟費。有法律學者表示,本案或會促使佔領期間疑被警方不法對待的人相繼入稟申索。

申索人為財務公司東主陳濱松,被告則為代表警務處的律政司長及已退休的總督察羅磐基。

投訴課裁退休警疏忽惟沒罰

陳濱松於2008年7月被指涉及行劫案,在黃大仙警署接受調查期間,遭時任總督察羅磐基不公對待。同年底陳向投訴警察課投訴,並提出共18項指控,經調查後,其中兩項指控包括非法使用手銬,以及濫用權力要求認人成立。陳指投訴警察課裁定羅疏忽職守,並向陳就有關人員的過失致歉。陳昨在庭外透露,由於羅當時已退休,故並未受到任何懲處,他遂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為自己討回公道。

小額錢債審裁官陳家成昨裁定申索成功。審裁官指出,陳當日在黃大仙警署遭警方要求參與認人手續,但陳已表示與指控他搶劫的人互相認識,兩人更涉金錢糾紛,認為毋須認人。然而羅向陳聲稱,參與認人程序屬保釋條件之一,而其罪行性質必須參與認人。審裁官指出,羅的說法非常明顯地有錯誤,即使陳同意認人,亦裁定羅算濫用權力。羅早前在審訊時否認曾向陳表示「唔肯認人就告你阻差辦公」,但審裁官綜合所有資料後,認為羅的確說過上述的話。

針對當日在警署會面室內向陳扣上手銬,羅審訊時供稱由於陳想逃跑,故向他上手銬。但審裁官指當時有數名警察在場,陳已在警局內,應不會因不願認人而逃跑,故拒絕接受有逃跑意圖的說法,裁定羅在無法理基礎下為陳上手銬,處理方法屬不合法。

陳亦就被搜身一事作投訴,羅在庭上承認無意拘捕陳,也在無特別原因下命令對陳搜身及搜查其公事包,同意做法牴觸警隊規定,審裁官遂裁定該搜身屬不合法。

官批律政司邏輯

此外,審裁官指出,律政司一方對投訴警察課的指控成立與否有「好特別的處理方法」,並引述早前收到律政司長袁國強的補充供辭,指投訴警察課的指控成立,不等於涉案警員須負上民事責任;而不成立的指控卻可用作支持警員毋須負上民事責任。審裁官表示難以理解箇中邏輯,並「不欣賞」該份供辭。律政司昨回應稱,會重新審視案情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裁判官的判決和意見。

被告認曾按同僚口供調整證供

審裁官裁定陳申索成功,另特別提出法庭「不欣賞」羅的口供。羅被盤問時承認在口供紙上並沒說出事實,並指當時是看過其他同事口供,然後調整自己證供。審裁官下令羅及律政司長各賠償45,500元,即陳合共獲賠9.1萬元,以及2.5萬元訟費。

陳在庭外表現輕鬆,表示滿意結果,認為投訴警察課不公平,「盡幫」(盡力幫忙)警務人員。陳又多次表示不敢與「咁大勢力」對抗,故希望保持低調。

【案件編號﹕STC0238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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