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條文 無行政主導三權分立

[2015.09.13] 發表

【明報專訊】香港政治體制屬「三權分立」或是「行政主導」,在政界一直爭論不休,本報翻查歷年基本法起草文件,可見早於1986年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政治體制專題小組,曾在工作報告表示香港應原則上採用「三權分立」。不過,翌年鄧小平會見草委時表明反對,最終《基本法》無「三權分立」亦無「行政主導」字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很難說特首的權力會否處於其他機關之上,基本法已列明,不同人士或機關擁有不同權力之餘,同時亦會受到一些限制。

86年草委稱應原則上三權分立

基本法草委會政治體制專題小組成員,包括查良鏞及法律教授蕭蔚雲等,小組於1986年11月提交工作報告時,曾稱「對於司法獨立,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原則,小組會上沒有人提出異議」。草委會主任委員姬鵬飛於1990年向人大說明基本法草案時,亦表示行政和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見表)。

回歸後,特區政府於2004年啟動2007、08年政改,時任特首董建華向人大常委會提交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二號報告,強調香港政制是「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其後政府亦多次重申「行政主導」原則。時任國家副主席習近平於2008年7月訪港,進一步稱「行政、立法、司法3個機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

劉兆佳說,特首地位較立法和司法機關超然,不是說立法和司法機關要聽命於行政機關,而是指特首除了是行政機關首長,亦是特區首長,這位置不是立法和司法機關可擁有。他說,特首有責任在香港落實基本法,如落實過程有偏差,特首有責任加以糾正。他又稱,中央只能靠特首確保「一國兩制」落實,在落實的過程中,行政長官是兩制之間的接觸點。

陳弘毅﹕難說特首於三權之上

陳弘毅則稱,很難說特首的權力會否處於其他機關之上,而基本法已列明,不同人士或機關擁有不同權力之餘,同時亦會受到一些限制,例如立法會若不願通過特首提出的法律草案,該草案便無可能成為法律。他說,是否存在「三權分立」,其實香港和內地學者各有說法,他相信張曉明主要帶出基本法列明行政長官有雙重身分,同屬特區及行政機關的首長,而特區首長這身分不屬三權之內,但代表整個特區及相關架構向中央負責。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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