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景業主低門檻籌組法團「成首例」 法院批准 發展商大業主允不參與
【明報專訊】青衣美景花園小業主因為業權份額不足,難以成立法團,土地審裁處昨日頒令,批准青衣美景花園690名業主,能按《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第4條,繞過發展商新地子公司持有的三成業權,以最低門檻的一成業權,召開成立法團的會議。今次是全港首次有屋苑引用該條文籌組法團。
10.4%業權入稟 剛過門檻
美景花園小業主入稟土地審裁處,要求頒令屋苑可成立法團,案件昨日審理。入稟方收集到10.4%業權支持成立法團,而審裁官黃敬華指出,申請方的業權符合法例要求的10%,又稱居民自主管理屋苑是順理成章,頒令批准業主以成立法團為目的召開會議。
審裁官的判決,為小業主成立法團開了綠燈,但要成立法團仍要過一關,因審判的要求是,小業主要在6個月內召開會議,並獲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能正式成立法團。
小業主冀法團齊心防圍標
到庭聽審小業主何太得知判決後表示「好開心」,又稱「辛苦鼲搨@」,一直都很緊張,希望業主齊心,關注屋苑事務。她又稱成立法團後,如再有維修等事項,若法團齊心,可防止圍標等問題出現。
美景花園部分業主因不滿花1.7億元維修,打算成立法團自行管理(見另稿)。但由於屋苑約三分之一業權由政府持有,另有約三分之一業權由發展商新鴻基地產子公司美業置業有限公司持有,住戶小業主合共只有約三分之一業權 ,故小業主難以集齊足夠三成業權成立法團。
政府發展商小業主各持三分一
審裁官審理時,曾指申請方計算的65,000份屋苑總業權份數,與土地註冊處所記載的75,000份有差距,質疑申請的小業主合共可能未達條例要求的一成業權下限,要求他們向發展商及土地註冊處釐清業權資料。申請方代表大律師昨於庭上指出,已獲地政總署確認,土地註冊處因換地後未有扣除相關業權,出現重複計算業權的情G,美景花園業權總數實應為65,000份。
協助小業主的民主黨區議員尹兆堅稱,大業主一直以來都沒有就成立法團表態,但稱與管理公司啟勝交涉時,啟勝曾表示對成立法團不會表態亦不會參與,會「交番畀小業主處理」,尹兆堅理解啟勝的回應代表其母公司新地不會積極協助成立法團,故亦沒有浪費時間聯絡新地。
成立法團尚待開會表決
大律師楊岳橋表示,土地審裁處的命令是召開成立法團的會議,給予機會討論是否成立法團,法團最終能否成立取決於業主的自由意願,當中大業主的取態有關鍵的地位。
代表屋苑管理的美景花園服務處回應稱,已知悉土地審裁處之裁決,會配合土地審裁處委任之召集人進行相關事宜。另外,服務處已向大業主美業置業有限公司查詢,知悉對方將一如以往,不會參與有關組成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及有關投票,以示公允。